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練魔「法」吧!)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各位受PCHOME窩囊氣的,消消氣吧,冷靜一點....
時間Fri Apr 7 03:38:23 2006
另外要補充的是:
lawcloud的意見說,這次求償行動的訴求是:合理的違約賠償,而不是履約。
這點我基本上是贊同的,但是我認為要「賠償談判」上應該注意兩點:
第一、我們應該「明確地」告訴pchome:依照法律規定的分析,我們是很有
可能可以向貴公司要求履約的。因為貴公司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這種
內控疏失!
但是,我們也認為「嚴格要求」貴公司以「不當價格」履約,是「有
可能」造成消費者的「暴利」。所以,我們決定坐下來與貴公司進行
合理、誠意的「協商」。
第二、我們應該「明確地」告訴pchome:證據顯示,貴公司曾經因「某種企
圖」,而對「訂貨者」的交易記錄進行「任意修改或消除」。這點,
難道就是「向來標榜自己是優良網路購物商」,所應該展現出來的
「交易誠信」?
第三、我們可以建議pchome:如果貴公司認為「原價履約」「確實」造成不
公平的交易結果。那麼,貴公司是否應該提出「這款相機」的進貨成
本價之相關證明單據、「預期銷售數量」的內部評估報告等資訊,
以供我們消費者,合理評估「貴公司提出的違約賠償條件」是否合理。
「任意開出違約賠償條件」,卻不提供評估貴公司決定賠償條件的「訂
價相關資訊」,顯然不公道吧?
第四、我們可以讓pchome瞭解到:市場上事實上有「許多其他網路購物管道」
,我們可以完全不再使用pchome,而轉而選擇使用yahoo等。而且,這
次的事件處理過程,購買其他pchome上產品的消費者也正「瞪著眼睛」
「聚焦」著!
第五、我們也應該「明確地」告訴pchome:「縱使」法院判決貴公司勝訴,
「完全」不必負履約責任。貴公司仍然會喪失一群原來忠實的消費族群!
貴公司真得認為,「拖到」法庭裡,「再」抗辯「契約不成立」的「紛
爭處理策略」是妥當的嗎?
以「上述幾點建議」出發,開始進行談判的好處在於,盡可能避免:
1.一開始即「過度揭露底線」(自己表示『只要合理賠償就好』),將自己
陷入不利的談判地位。
2.使自己過於「信賴對方的說法」(自己心理上輕易認為對方所提出(包括
原先開的,及重新主動提出較優)的『賠償條件』大概是合理的)。
3.讓自己馬上表現出「為了達成協議,願意承擔損失」的「讓步」。這種讓步
是談判上很大的致命敗筆!
等於是一開始就向「壓力屈服」,等於承認這次「集結大家力量」的目的
就「只」是要「達成協議」,而不是「有效率且和諧地達成一個『明智』
的結果」。「明智的結果」與「達成協議的結果」之間,很可能存在很大
的落差,這個落差,可能會使得pchome「從此」把消費者吃得死死的!
這點務必謹記!
我們講理,接受「可供評估、檢證的」道理!如果pchome拒絕提出「開價的基
礎」,我們「未必」要放棄向法院訴求履約的可能性!別忘了,第一次發生可
以說是「人為疏失」,第二次再發生可就是「重大疏失」,「消除證據」則根
本就是「故意」,請大家想想並查查「消保法第51條」,並於「必要時」引用
、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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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254
→ Rechtsanwalt:「兩點」乃「誤植」,應更正為「以下幾點」! 04/07 03:40
推 TVS:認可...^^....要找自己有利的下手,別意氣...^^... 04/07 03:42
推 Rechtsanwalt:「談判」本是找「實質利益」而非「過度讓步或堅持」ꄠ 04/07 03:44
→ Rechtsanwalt:但TVS你「前文」的看法,我並不贊同! 04/07 03:45
推 TVS:嘿嘿...^^......個人觀點,本就有偏頗...^^... 04/07 03:46
→ Rechtsanwalt:但如果你是「好意提醒」,我則「肯定」你的出發點! 04/07 03:46
→ TVS:我當然不會是"惡意破壞".....^^>... 04/07 03:47
→ Rechtsanwalt:我們必須防止「spy」的論點,所以有冒犯多包涵! 04/07 03:48
推 TVS:我無意阻止你們協商,只是提醒別太意氣用事,因為一堆人已經昏頭 04/07 03:50
推 bestlin:不是每個人都昏頭~ 只是沒有人可像這tvs大大上知天文下知 04/07 03:55
→ bestlin:地理 左知法律右知電腦 04/07 03:55
→ bestlin:所以總是用自己覺得別人怎樣來評斷別人的想法 04/07 03:56
推 TVS:只是活的比較久而已,表達能力還是不足,不像Rechtsanwalt有條理 04/07 03:56
推 Rechtsanwalt:兩位都讓步一下好嗎?:)TVS都說他是善意的了。 04/07 03:56
→ TVS:無意筆戰....^^..... 04/07 03:58
→ Rechtsanwalt:bestlin兄就別再堅持了,你的擔心他已經澄清了。 04/07 03:57
推 bestlin:看在R大的面子我收手 04/07 03:59
→ Rechtsanwalt:大家都是為了消費者好。:)一起加油吧!:) 04/07 03:59
推 TVS:我知道我第一次發言就找這話題有點像SPY,這裡先跟各位看官道歉 04/07 04:02
→ TVS:口氣不好也請各位見諒..^^...請你們協商時謹慎為之...^^... 04/07 04:04
→ TVS:畢竟多一個好的網構區域也是大家的福氣....^^.. 04/07 04:05
→ TVS:ㄟ....錯字嚕...是"購"不是"構".....^^>..... 04/07 04:06
推 Rechtsanwalt:T大不用再意,大家會冷靜分析思考的。 04/07 04:20
推 baolidab:看在R大的面子我也收手>//////////<哈哈 04/07 08:17
推 steven0511:看到t先生就想噓他耶 04/07 12:18
→ TVS:想噓就噓吧....反正是你們的自由.,既然你們的態度是這樣的話 04/07 21:47
→ TVS:那我們就到旁邊著看你們敗訴好了 04/07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