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阿:
你前面的po文說:
「由於本次消費爭議係發生於 PC Home Online之 「商店街」服務項目中,經
律師團隊探詢事實與分析法律後,認為本次事件針對PC Home較難爭取法律上之
補償或賠償。但 PC Home基於係該「商店街」平台之管理者,應對承租其網頁
平台之廠商,負起相關監督之責任。其有義務維護在其購物平台上消費者之權益。
且 PC Home 本身於其「線上購物」服務,亦已多次出現相同或類似之錯誤與爭議。
但在這些錯誤後,未見其提出未來防止或解決類似問題之方案,足見其漠視
廣大網路消費者之權益。我們因此亦向PC Home表明其未來若再度發生類似事件,
應提出一套合理的爭議處理機制,以維護網路交易安全與消費者之權利,以避免類似
事件不斷重新上演,耗費社會資源。」
基於網友們的權益,我在這邊必須要提出「不同意見」,請多包涵了:
對PChome「較難爭取權利的理由」為何呢?是不是應該把你們律師團隊討論過
的「分析意見」告訴網友們?
上面這段話,加上你說「PCHome是監督的責任,在法律上沒有賠償的義務」。
讓我很震驚!
前面我們大家討論了一堆法律問題,都是在針對PChome的賠償責任。你們團隊有沒
有納入討論呢?
我認為你們這樣的「處理結論」,似乎「自己一開始就自己先把自己綁死了」。
紛爭解決的「談判」似乎不應該是這樣。
要放棄對PChome主張權利,應該是:已經「完全」沒有任何證據及法律觀點,
足以支持「向PChome求償」了。否則,只要還有求償可能性或打官司是五五波,
那就沒道理一開始自己先退縮,這是談判協商不應該出現的「過度溫和」。
似乎應該把你們分析案情後的專業意見,「公開告訴」網友們,以評估「對方提
出的補償方案是否合理」。否則,我相信授權的網友們會覺得很奇怪,怎麼「雷
聲大,雨點小」。網友們在法律上也應該有權決定「是否同意你們代表談出來的
方案」。
「對PChome放棄求償協商」這點,形同「訴訟上的捨棄」,是很嚴重的讓步,
應該要有網友們的特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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