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在這件事的談判協商上,有一點很重要,每個受害消費者和
義務協助處理協商的律師都應該認知到。甚至,也應該明確表明讓
對方知道:
「如果」最壞的情況是消費者不接受賠償方案,他們事實上是可以
「自己、個別」提起民事訴訟,分別以 PChome 和 DigiMall 為被
告,起訴「請求履約」。
只要有「法律專家」(如義務律師、法學教授、各大學法研所研究生
等)願意義務提供「起訴狀範例」、「訴訟策略指導」,每個消費者
自己付1000元的「裁判費」(依民事訴訴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
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
元),就可以自己 DIY 打一場小額訴訟。
對方必須要準備足夠的人力「出庭、答辯」,自己公司的「法務人員」
數量夠嗎?請律師要支付律師費喔(一個案子一個審級5萬元上下)!
當然,PChome、DigiMall的「答辯狀」也可以有範例,重複使用,但
問題是:敢不要派人出庭答辯,只送「答辯狀」就好嗎?依照民事訴
訟法規定,答辯狀要自己主動寄給原告,每個原告一份,請問總共
「郵資」多少呢?這些都是對「每個消費者自己打官司」有利的「條件」。
再加上「公平交易委員會」接受「檢舉」,最後作出的處理決定,可能
比照前例給予罰款處分。
好好分析比較,實在不知道提出這樣「荒謬理賠方案」,到底是有沒
有做生意的遠見。「如果」對方始終沒有誠意,企圖把每個消費者當成
「弱勢」,打算「吃人夠夠」,那麼,每個消費者絕對「有權」一起合
作,「個別、自己」起訴,向對方展示「消費者(個別起訴)的力量」。
即使PChome或DigiMall打贏了官司,不用履約、不用賠償,試問他們就
真得在這個「商機無限」的「網路購物市場」中「勝利」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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