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vinTzeng (芋頭)》之銘言:
: ※ 引述《lawfish72 (跟著月亮走)》之銘言:
: : 夫妻的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民法1017)
: : 所以你爸擅自領走了你媽的錢
: : 就是竊取他人之動產 構成竊盜罪(刑法320條)
: : 但配偶間之竊盜屬告訴乃論(刑法324條第2項)
: : 所以要由你媽去提出告訴
: 真的可以構成竊盜嗎?
: 昨天看了這個問題,想了很久,我覺得似乎不太能構成竊盜,就我
: 的想法而言,比較可能構成的是背信。
如果這樣解釋的話
那若是由不相干第三人竊取提款 那又如何?
似乎會無罪?(對銀行也沒有詐欺的問題)
有點與法感情不符就是..
: 我先說明我認為不構成竊盜的理由:
: 基本上竊取他人存摺與印章(或金融卡與密碼),竊取的人通常並不
: 會打算把存摺印章據為己有。所以就存摺印章而言,只能算是使用
: 竊盜,這是不被認為構成竊盜的。
: 就所提的款項而言,嚴格來說那並沒有被竊取,那些錢原本是屬於
: 銀行的,存摺所有人只是擁有對銀行的債權,而債權是沒有辦法被
: 竊取的,精確的說,竊盜罪的對象必須是個動產(刑法320)
: 至於我認為構成背信的理由:
: 夫妻財產雖然各自所有,但夫妻間還有日常家務代理權(民法1003),
: 老公幫老婆到銀行代為提款這件事情說成日常家務,我想並不過分。
: 所以代為提款這件事情,如果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意圖的話,我想是
: 可以被涵攝到「為他人處理事務」的概念當中的。至於其他關於背
: 信罪(刑法342)的構成要件,我想並不難以理解,就不多說了。
: 附帶說明的是親屬間發生的背信罪也是告訴乃論(刑法34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00.53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18.166.200.53 (02/16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