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KevinTzeng (芋頭)》之銘言: : ※ 引述《lawfish72 (跟著月亮走)》之銘言: : : 夫妻的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民法1017) : : 所以你爸擅自領走了你媽的錢 : : 就是竊取他人之動產 構成竊盜罪(刑法320條) : : 但配偶間之竊盜屬告訴乃論(刑法324條第2項) : : 所以要由你媽去提出告訴 :  真的可以構成竊盜嗎?  : 昨天看了這個問題,想了很久,我覺得似乎不太能構成竊盜,就我 :  的想法而言,比較可能構成的是背信。 如果這樣解釋的話 那若是由不相干第三人竊取提款 那又如何? 似乎會無罪?(對銀行也沒有詐欺的問題) 有點與法感情不符就是.. :  我先說明我認為不構成竊盜的理由: :  基本上竊取他人存摺與印章(或金融卡與密碼),竊取的人通常並不 :  會打算把存摺印章據為己有。所以就存摺印章而言,只能算是使用 :  竊盜,這是不被認為構成竊盜的。 : 就所提的款項而言,嚴格來說那並沒有被竊取,那些錢原本是屬於 :  銀行的,存摺所有人只是擁有對銀行的債權,而債權是沒有辦法被 :  竊取的,精確的說,竊盜罪的對象必須是個動產(刑法320) :  至於我認為構成背信的理由: : 夫妻財產雖然各自所有,但夫妻間還有日常家務代理權(民法1003), : 老公幫老婆到銀行代為提款這件事情說成日常家務,我想並不過分。 :  所以代為提款這件事情,如果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意圖的話,我想是 :  可以被涵攝到「為他人處理事務」的概念當中的。至於其他關於背 : 信罪(刑法342)的構成要件,我想並不難以理解,就不多說了。 :  附帶說明的是親屬間發生的背信罪也是告訴乃論(刑法34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00.53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18.166.200.53 (02/16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