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reness (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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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有關外遇 離婚 監護權 贍養費問題
時間Thu Jan 5 22:20:43 2006
※ 引述《JackeyChen (背英文單字很無趣)》之銘言:
: ※ 引述《Pilo (好漢工作室)》之銘言:
: 贍養費阿?
: 民法第1057條
: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 再看看裁判離婚規定 與本案有可能相關的是
: 民法第1052條 第一項第二款 或是第二項
: Ⅰ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二 與人通姦者。
: 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所以,要主張贍養費的前提要件之一,就是必須經由裁判離婚
: 而裁判離婚,妳同學的媽媽可能有兩種事由可以主張 但必須注意
: 主張通姦的話,除了必須有證據以外 尚不能有 民法1053條的除外事由
: (1053條節錄於此:....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
: 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另外,除了1057條的贍養費以外,關於金錢賠償的部分
: 假設確有通姦行為(不然住在只有純聊天嗎?)
: 妳朋友的媽媽也可以依民法1056條向丈夫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 再者,對於外遇對象,亦應可以依民法184Ⅰ加195條 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不過,以上的權利都必須限於 確實證明存在通姦行為 喔
: 並且,會賠償多少錢,這個額度留待法官評斷,我們無法預測
: 還有關於教育費的問題,因為母親也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也負有扶養義務
: 這部分應該要跟監護權(精確來講,應該是指離婚後親權行使)一起講
: 如果真的離婚了,不待當事人聲請,法院亦會職權酌定 對於未成年子女
: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可以參考民法1055 1055-1 1055-2 各規定
: 在這個時候,法官自然會斟酌個案狀況予以決定囉
: 女兒的「監護權」會給誰,我們也無法預斷 =.=
: 最後,這部分最重要,如果說沒有錢請律師幫忙的話
: 你們可以到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扶助;當然,前提是
: 妳朋友的媽媽必須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標準
: 可以打電話去詢問看看 一些細節
: 代表號:台北分會 (02) 2322-5151
: PS 其他分會可以上網查看看
關於法律扶助基金會
因為有在法扶當志工的經驗
一些小小的建議提供 ^^
說真的
我覺得有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成立
對窮人來說真的是一大福音阿
但是似乎還是很多人不懂得利用
以我去過法扶當志工的經驗
通常那邊的服務的人員和律師都很熱心
關於一些法律上問題
律師也多半會很熱心的回答
而且當事人的案情
律師也負有保密的義務
毋庸擔心被別人知道 ^^
如果說您的朋友通過資力審查後
接著就是要和律師討論案情
想要爭取到律師訴訟代理的話
那麼這段和律師交談的過程便非常重要!
比如說「強烈意願」要離婚拉、舉證方面、時效問題等等...
因為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否願意提供訴訟代理的關鍵在於
「是否勝訴有希望」 XDDDDDDDDDrz
以上小小建議
希望生活智庫的律師們不會生氣 ^^
(應該沒牴觸版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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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1.136.120
推 JackeyChen:嗯 小弟有略微修改原文了 請笑納 01/05 22:23
推 pureness:齁 >< 01/05 22:24
推 lawcloud:希望P兄把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審查資力資格說明一下:) 01/05 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