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ower (淋浴先生)》之銘言:
: 拋棄繼承的時限不是看他什麼時候過去而定
: 而是從你知曉你獲得繼承的那一天起算
: 在知悉你獲得繼承的那一天後的兩個月內,可到法院
: 辦理拋棄繼承
我想要續問一下...
在知道有繼承事實之後如果一直都沒有去法院辦理繼承權之拋棄
其狀態是否就視同已概括繼承?
又, 關於土地之繼承, 我只知道在還沒有辦理移轉登記之前
繼承人無法處分該土地, 若繼承人一直不願意去辦理移轉登記時
其他有繼承權之人對該繼承人是否可以確認所有權之訴請求辦理
移轉登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16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