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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ower (淋浴先生)》之銘言: : 拋棄繼承的時限不是看他什麼時候過去而定 : 而是從你知曉你獲得繼承的那一天起算 : 在知悉你獲得繼承的那一天後的兩個月內,可到法院 : 辦理拋棄繼承 我想要續問一下... 在知道有繼承事實之後如果一直都沒有去法院辦理繼承權之拋棄 其狀態是否就視同已概括繼承? 又, 關於土地之繼承, 我只知道在還沒有辦理移轉登記之前 繼承人無法處分該土地, 若繼承人一直不願意去辦理移轉登記時 其他有繼承權之人對該繼承人是否可以確認所有權之訴請求辦理 移轉登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16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