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utureland (尋羊冒險)》之銘言:
: ※ 引述《shower (淋浴先生)》之銘言:
: : 拋棄繼承的時限不是看他什麼時候過去而定
: : 而是從你知曉你獲得繼承的那一天起算
: : 在知悉你獲得繼承的那一天後的兩個月內,可到法院
: : 辦理拋棄繼承
: 我想要續問一下...
: 在知道有繼承事實之後如果一直都沒有去法院辦理繼承權之拋棄
: 其狀態是否就視同已概括繼承?
你的觀念大致正確,只要客觀上繼承發生後(就是被繼承人蹺辮子)
因我國是採當然繼承以及概括繼承主義(民法1147 1148參照)
所以,理所當然,繼承人在未拋棄繼承前,要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
: 又, 關於土地之繼承, 我只知道在還沒有辦理移轉登記之前
: 繼承人無法處分該土地, 若繼承人一直不願意去辦理移轉登記時
: 其他有繼承權之人對該繼承人是否可以確認所有權之訴請求辦理
: 移轉登記?
嗯 精確說應該是訴請 偕同辦理所有權登記 吧?應該是給付之訴 我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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