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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utureland (尋羊冒險)》之銘言: : ※ 引述《shower (淋浴先生)》之銘言: : : 拋棄繼承的時限不是看他什麼時候過去而定 : : 而是從你知曉你獲得繼承的那一天起算 : : 在知悉你獲得繼承的那一天後的兩個月內,可到法院 : : 辦理拋棄繼承 : 我想要續問一下... : 在知道有繼承事實之後如果一直都沒有去法院辦理繼承權之拋棄 : 其狀態是否就視同已概括繼承? 你的觀念大致正確,只要客觀上繼承發生後(就是被繼承人蹺辮子) 因我國是採當然繼承以及概括繼承主義(民法1147 1148參照) 所以,理所當然,繼承人在未拋棄繼承前,要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 : 又, 關於土地之繼承, 我只知道在還沒有辦理移轉登記之前 : 繼承人無法處分該土地, 若繼承人一直不願意去辦理移轉登記時 : 其他有繼承權之人對該繼承人是否可以確認所有權之訴請求辦理 : 移轉登記? 嗯 精確說應該是訴請 偕同辦理所有權登記 吧?應該是給付之訴 我猜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56.177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56.177 (01/03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