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26b (多多)》之銘言:
: 那請問債權人在法律上有任何保障嗎,
: 因為對方已將所有財產全部都轉移了,
: 而不動產也不是用贈與的,
: 而是被銀行拍賣,用兒子(買回當時並無工作能力)的名字去買回來,
: 股票是先轉給其他人(其它親戚),再轉回自己兒子名下,
推文推一半 還是用回的比較清楚
1.不動產 可能有設定抵押給銀行吧 亦即銀行對該不動產有抵押權
拍賣時後如果沒依強制執行法32條以下規定 去參與分配 的話
那債權人對於拍賣的價金 想分一杯羹的機會 "幾乎沒有"
(就算有參與分配,可能也分不到,除非債權人的權利有大於或等於銀行的抵押權)
2.股票部分
有可能救得回來 請參考民法244條第二項以及第四項
(條文內容請參考法典或上網查詢http://nwjirs.judicial.gov.tw/)
不過,光是舉證可能會讓人手足無措 所謂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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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股票好像屬於上開條文第三項「特定物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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