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daru (答えを求めて)》之銘言:
: ※ 引述《shower (淋浴先生)》之銘言:
: : 拋棄繼承的時限不是看他什麼時候過去而定
: : 而是從你知曉你獲得繼承的那一天起算
: : 在知悉你獲得繼承的那一天後的兩個月內,可到法院
: : 辦理拋棄繼承
: 不過看過一些書上有寫是必須附上舉證的責任...
: 要證明你真的是在最近兩個月內才知道這件事的...
: 這樣子就比較麻煩, 光靠一句 "一直沒聯絡,直到債權人上門才知道"
: 不知道能不能讓法官相信...
如果父親過世且經過了兩個月後才知道
在您這個情形
辦理拋棄繼承的時候可以檢具當初的切結書與戶口名簿(可以看出搬遷紀錄的)
我不太確定謄本上是否看得出來....
與受到通知的文書
並陳報您的狀況
應該是沒有什麼大問題
: 其實小弟跟原PO的情況是一模一樣的... 我也是在思考這個問題...
: (當然事件都還沒發生啦...)
: 另外還有, 未來可能有 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來分母親的財產
恩 那個母親不知道是否為父親的筆誤??
不然的話
原po的同父異母半血緣的兄弟姊妹
應該只是原po父親的合法繼承人之一
對於原po母親沒有繼承權(非母親的婚生子女)
: (今天蘋果日報法律問答)... Orz
: 不過原PO 沒有父母沒有結婚, 應該不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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