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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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辦理拋棄繼承的程序問題
時間Tue Mar 7 10:42:34 2006
我建議你們這種後未繼承順序者,如此之多的情形下,
辦限定繼承應該會簡單一點。
根據民法第1154條。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
限定之繼承。
辦限定繼承的好處是,如果您父親的資產情形很單純,只是負債不明確時,
開具遺產清冊也不會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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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0.1.86
推 rtty001:推推..要辦理拋棄或限定前一定要先做好風險評估喔....^^ 03/07 10:53
→ rtty001:選擇最適合自身的情況...^^ 03/07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