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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版上的朋友,昨日於法院拿了一些辦理的說明文件,但還是有些許的問題, 因此來此版詢問,希望能給予解答,謝謝! 由於家父辭世,繼承的順位為母親(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孫與外孫,叔伯(其兄弟) 1.想請問當母親寫好繼承拋棄通知書後,子女在填寫收到通知書的收據時, 孫與外孫(皆未滿20)是依其監護人共同填寫於同一張,還是皆得分別填寫? 其未成年之孫與外孫是否也需辦理印鑑證明? 2.有姐姐與其子女於外國,是否請其於國外相關機構辦理願意拋棄之證明文件和授權 臺灣親人辦理之同意書,還需要有印鑑證明嗎? 3.最後一順位的叔伯皆在大陸,未曾來臺(家父是早年由大陸來臺的軍人),這部分是否 在繼承順位表與民事狀紙上說明即可? 不好意思這些程序上之問題,請了解的版友不吝賜教,感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24.127 ※ 編輯: jamiekao 來自: 219.84.24.127 (03/07 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