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1.印鑑證明之申請,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戶政事務所係以七歲為分界點,
在七歲以上者方得辦理印鑑證明(希望我沒記錯,最好去查證一下- -"")
2.至於在大陸地區的叔伯,如果你們已經辦理拋棄繼承完成時,最好還是要
寄發通知書給他們,以杜絕日後爭論(但如果你們已有一人繼承財產,當然
就不用去通知他們了,畢竟他們的繼承順位在你們後面,你們有人繼承,
他們也就沒有所謂的繼承權,當然也就無庸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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