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個問題。
: 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
: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所以依據法律並非第一順序之繼承是只要在獲得前順序繼承人之告知拋棄繼承書面通知
: 的時候才算"知悉其得繼承之時",才必須在兩個月內去做拋棄繼承的動作。:)
關於第二個問題,
小弟我還是有些不明瞭,
大大的意思是指,
當我奶奶收到了我堂弟妹的拋棄繼承聲明後的兩個月內,
再辦理拋棄繼承就可以了是嗎?
由於我的堂弟妹已無法連絡,
他們至今仍是不曉得他們已是第一繼承順序,
更不可能拋棄繼承,
請問這種情形對我們的應對方式會有影響嗎?
先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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