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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對繼承順序及拋棄繼承有些不明瞭, 在網路上及本版精華區中無法找到解答, 所以才在板上發問。 小弟的叔父於2006/2/4過世, 叔父曾結過婚且生有兩名子女, 但是後來離婚孩子們都由我嬸嬸帶走, 從此就再也沒有聯絡。 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請問一下 我嬸嬸(前妻)、我的堂弟妹(直系血親卑親屬)、 我奶奶(母)、我姑姑和父親(兄弟姐妹)。 以上這些人中誰有繼承權,又繼承順序為何? 拋棄繼承的問題是, 我們擔心叔叔生前有負債, 我們又聯絡不到我嬸嬸及堂弟妹, 這樣我們這些親屬是否需要提出拋棄繼承的聲明。 因為看到電視才想到這點, 所幸還在兩個月的期限內, 希望了解的大大能幫助小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