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對繼承順序及拋棄繼承有些不明瞭,
在網路上及本版精華區中無法找到解答,
所以才在板上發問。
小弟的叔父於2006/2/4過世,
叔父曾結過婚且生有兩名子女,
但是後來離婚孩子們都由我嬸嬸帶走,
從此就再也沒有聯絡。
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請問一下 我嬸嬸(前妻)、我的堂弟妹(直系血親卑親屬)、
我奶奶(母)、我姑姑和父親(兄弟姐妹)。
以上這些人中誰有繼承權,又繼承順序為何?
拋棄繼承的問題是,
我們擔心叔叔生前有負債,
我們又聯絡不到我嬸嬸及堂弟妹,
這樣我們這些親屬是否需要提出拋棄繼承的聲明。
因為看到電視才想到這點,
所幸還在兩個月的期限內,
希望了解的大大能幫助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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