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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於民國八十一年離家至今 在這期間雖偶有來電(讓人厭惡及困擾的來電) 但並未負起撫養三名未成年子女之責任 家中經濟重任全由妻子一人擔起 請問 妻子可否依丈夫惡意遺棄之因向法院訴請離婚? 其手續又該如何辦理呢? 或者有相關書籍,資料及網站可供參考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