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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rch1 (放空到何時)》之銘言: : 丈夫於民國八十一年離家至今 : 在這期間雖偶有來電(讓人厭惡及困擾的來電) : 但並未負起撫養三名未成年子女之責任 : 家中經濟重任全由妻子一人擔起 : 請問 妻子可否依丈夫惡意遺棄之因向法院訴請離婚? : 其手續又該如何辦理呢? : 或者有相關書籍,資料及網站可供參考 : 謝謝 民法1052條 裁判離婚事由如下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其中第五款是你們可以主張的事由之一 不過 要先訴請[履行同居義務] 勝訴後 再打這1052條這條 主張判決離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1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