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rch1 (放空到何時)》之銘言:
: 丈夫於民國八十一年離家至今
: 在這期間雖偶有來電(讓人厭惡及困擾的來電)
: 但並未負起撫養三名未成年子女之責任
: 家中經濟重任全由妻子一人擔起
: 請問 妻子可否依丈夫惡意遺棄之因向法院訴請離婚?
: 其手續又該如何辦理呢?
: 或者有相關書籍,資料及網站可供參考
: 謝謝
民法1052條 裁判離婚事由如下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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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五款是你們可以主張的事由之一
不過 要先訴請[履行同居義務] 勝訴後
再打這1052條這條 主張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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