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ko (macros)》之銘言:
: ※ 引述《rtty001 (daniel)》之銘言:
: : 原則上這裡沒有什麼問題,不過個人覺得在這裡的情形下,應該
: :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二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
: : 命假扣押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這種作法或許會比較符
: : 合經濟效益,至少不用提起一個訴訟,也就不用繳付訴訟費用,
: : 而且如債權人不於法院限定期間內起訴,則債務人即可向法院聲
: : 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再來法院就必須要撤封了啊。
: 請問一下,
: 小弟的確不是"債務人",
: 這樣做是不是反而會造成誤會?
: (本來不是債務人,確因而成了債務人?)
在法院的觀點是以個案來看的,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告你,那你就是本案的被告,而他就是原告。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區別。這和你是不是確實欠錢或是犯罪沒有關係的,只是在用法上的問題罷了。
: : 而如果假扣押債務人因為這種有瑕疵不當的假扣押而受有損害的
: : 話,尚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三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債權人賠償
: : 其損害。
: 我目前沒什麼"實質"損害(不算花的時間以及不爽的話),
: 假如沒有金錢損失的話(我想要也不會有吧),
: 我可以要求失職人員的行政懲處嗎?
所謂的行政懲處多係指對公務人員的行政處分而言,然而在以上的三個單位中也只有法院屬於行政機關,然而就程序上言之,法院在受理該案即以有人提起訴訟法院即應處理,在法律用語上或可稱之為"不告不理",既然有人提起該案,法院即應受理,在處理程序上似乎並無瑕疵,因而向法院請求為內部之行政懲處並不太可能。
而如果你係指對債權人公司的內部懲處的話,我只能說依該公司內部規章而定,你可以向該公司提出說明,但該公司內部是否對經辦人員進行懲處則屬於其管理自治,縱使法院亦不得強制命該公司為內部之懲處。
至於律師那裡,原則上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因為其只是為債權人公司處理事務,所取得的資訊或資料亦係從債權人公司取得,除非有明確事證該事務所有所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加損害你的權利,你也只能另行起訴向該事務所請求損害賠償,但仍無所請行政懲處可言。
: 我沒上過法庭,也不想上,
: 但如果上了可以讓失職的人受到應有的教訓,
: 我麻煩一點上法庭沒關係。
原則上,依照我上面的說法向法院提出限期起訴的聲請,並無須開庭,除非債權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內起訴而經法院指定期日開庭,否則是無須開庭的。
: (訴訟費是由敗訴的一方付嗎?)_
訴訟費用係由原告先行支付,如之後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可向敗訴之一方請求支付該筆款項。然而依我如上所言,僅係向法院提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聲請,此係聲請而與起訴不同,並無須支付任何費用予法院。然而如債權人確實於期限內為起訴,此時的原告即為債權人,而你為被告,要先代繳費用也係由原告代繳,你至此仍無庸支付任何金額,除非經判決確定後你敗訴而經原告追索該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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