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問題想請教板上先進。
幾天前接到銀行打來的電話,
告訴我說我在銀行的帳戶已被凍結,
說幾天後我應該會收到法院的通知。
後來經詢問相關人員,
才發現是以下這個情形。
某 A 向某汽車公司買車貸款,
某 B 是保證人,
但不知為何原因,
某 B 的身分證字號和我的是一樣的。
所以當某 A 交不出貸款,
汽車公司就托某法律事務所處理後續事宜。
我目前並沒有收到台北地院的通知函,
(可能幾天後會收到)
但我已詢問過地院的民事執行處戊股,
準備調閱該公文,
並想找台北市政府的諮詢服務。
小弟確定不認識某 A 與 B,
同時也從未曾幫任何人擔保過任何東西。
經向某辦理的法律事務所詢問的結果,
發現雖然某 B 的身分證字號和我的相同,
但 B 和我不同名不同姓,
因此 並 沒 有 我 本 人 的 簽 名,
我的名字是他們從身分證字號查出來的。
想請問一些事:
(1) 法院要根據那些"證據",才能判決凍結我的帳戶?
(2) 請問我要準備那些資料來證明我自己?
(3) 請問這烏龍事件的責任屬誰? (或者應付什麼責任)
(a) 汽車公司 (對保過程?)
(b) 法律事務所 (經過什麼查證程序?)
(c) 台北地院 (判定過程?)
(4) 這事造成了我多方不便,
如果上述單位有疏失的話,我應如何請求賠償?
可以告那些失職的人嗎?
感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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