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issinwang:我可以將相關的法律常識收到我的網誌裡嗎?~蠻有用的 01/08 12:24
因為我最近在國外,無法出庭,對方又提出報復性反控告,
檢察事務官數次打電話給我父母與我,要求如果我不將告訴徹回去與對方和解,
就要在對方的報復性反控告的案件裡將無法及時趕回台灣的我通緝,
(她不接受我請假一個月)
既然你已經有請了律師,那麼你的問題我簡單回答。
首先你必須清楚在這些相關的案子裡,你的地位是怎麼樣的?
簡單的說來,在你的案子(誹謗案件,以下稱A)裡你的身份可能是
告訴人或自訴人,而在對方告你的案件(下稱B)裡,你的身份就是被告(不管他是不是
報復性質的告訴)
一、在A案中,你最可能兼具的身份就是證人(因你是被害人),
證人有到庭作證的義務,不到庭可以處罰鍰(罰你錢)或是拘提
(直接叫警察把你抓來)。(刑事訴訟法178條參照)
二、在B案中,你的身份是被告,被告有到場的義務,不到場者視其情形可以拘提或
通緝(刑事訴訟法75及84條參照)、逮捕等。
小結:檢事官說的話理解上應為基於你是被告,如果再不到場,他不排除請檢察
官通緝你。至於如果你們雙方和解後撤回告訴或自訴,因為案件的繫屬消
滅,你在法律上的被告地位也不存在,自然就不會有被拘提逮捕或通緝的
問題。
三、附帶一提,你的救濟途徑(如果你真的認為檢察官或檢事官就執行職務上有偏頗
之虞)「也許」可以聲請檢察官或檢事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7、18及26條參照)
,這點你可以跟你的律師商量,但是單純的不准你請假絕對不構成上述要件,
必須看你請假的理由跟他不准的理由,因為訴訟為集團現象,基於公益的考量
當事人有促進訴訟的義務,提起訴訟後卻不為必要的參與,是一種浪費訴訟資源的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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