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不太知道怎麼下
我朋友他們家遇到的問題如下:
他們家旁邊有一條較大的水溝
經過申請和法院核准等相關手續後 在水溝上方蓋了車庫
其實整排的居民大概都有這麼做 甚至有未經申請的
在申請過程跟水利處的職員有點不愉快
在事後 車庫也蓋好了 申請皆是依照只是去做
而水利處的那為林姓職員以水利處的名義提出了告訴
(據說是因為沒有送紅包 不過不討論這個!)
前幾天收到通知 去接受偵訊(應該是吧?)
當事人到的時候只有總共四個人:檢察官 書記官 警衛 還有當事人
檢察官的態度及口氣有些過於強硬(題外話)
當事人在偵訊時呈上申請的證明文件 檢察官好像並沒有仔細查看
而檢察官的結論是要當事人拆除該車庫
若是檢察官去查看時未拆除的話要對當事人提出公訴
以竊佔罪求處三年有期徒刑(我怎麼覺得法條應該是侵占不是竊佔...)
想請問一下 這樣是什麼情況阿? 當事人又該如何比較有利?
然後我個人想問的是...那個算是偵訊嗎? 疑問?
謝謝大家 煩請大家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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