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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一點看法: 一是當初的申請性質為何,應先釐清。 所謂經"法院"核准看來有點怪。 不過無論如何, 倘若已得有權機關允許或其他核可, 不會成立竊佔(不是侵占)。 二 已得其核准後又遭反悔,不影響原先已取得之同意, 不會本來無罪後來卻又因此成立竊佔。 癥結點還是在於當初的許可的內容究竟為何。 這個拿公文來看看就知道。 有時當事人的敘述可能與事實相距甚遠。 水利處要提出告訴與否,不可能只憑一職員操控~~ 有些指控或許還是謹慎點較恰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19.86 ※ 編輯: VOIOV 來自: 218.161.19.86 (01/07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