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一點看法:
一是當初的申請性質為何,應先釐清。
所謂經"法院"核准看來有點怪。
不過無論如何,
倘若已得有權機關允許或其他核可,
不會成立竊佔(不是侵占)。
二 已得其核准後又遭反悔,不影響原先已取得之同意,
不會本來無罪後來卻又因此成立竊佔。
癥結點還是在於當初的許可的內容究竟為何。
這個拿公文來看看就知道。
有時當事人的敘述可能與事實相距甚遠。
水利處要提出告訴與否,不可能只憑一職員操控~~
有些指控或許還是謹慎點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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