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你這個問題其實有點麻煩,為什麼麻煩呢?
因為當初你的帳號密碼是自己交給他的。
所以要主張刑法第358條是有困難的。
唯一可能有機會主張的是 刑法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你還是可以去報案看看,向警察陳述這個部分的事實。
應該還是讓警方或檢方有機會請站方或相關單位調閱相關記錄以查明證據,
不過你必須告訴一下警察目前這個情形對你的損害是什麼,對方是否有以你的帳號
去做哪些損害你的事情。如果沒有,我猜警察八成會請你自己解決,
例如請你自己找那些bbs站站方申請要回帳號,或是向MSN的公司再申請
變更密碼要回你自己的帳號之類的。
簡單來說,你報案的時候要陳述的事情,就是這兩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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