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請問一下,如果車子停在大賣場 結果車子被偷或是窗子被打破而裡面東西被偷走時 大賣場要不要負責任?? 還有,如果是停在收費的停車場時 結果有沒有不同阿?? 如果業者要負責的話 失主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契約責任是寄託方面的條文嗎?? 侵權責任方面呢?消保法第七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22.123 > -------------------------------------------------------------------------- < 作者: hiturtle (披著虎皮的小綿羊)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請益] 車子停在大賣場被偷!! 時間: Sun Jan 8 03:01:52 2006 ※ 引述《sinjon (哇!我的髮線....)》之銘言: : 請問一下,如果車子停在大賣場 : 結果車子被偷或是窗子被打破而裡面東西被偷走時 : 大賣場要不要負責任?? 個人主張.不用 : 還有,如果是停在收費的停車場時 : 結果有沒有不同阿?? 個人主張.不用 這問題會認為不用的原因 在於業者本身並無明顯的保管上的疏失 也許你認為你付了停車費 旦你所付的停車場費用是停車費而非保管費 而大賣場也是一樣 如果就因為你付了停車費就主張業者要負責 那你那天停路邊停車位被偷.不就該申請國賠 我只能說你想太多了 如果你車被偷業者有明確的疏失 像代客停車之類的停車方式 那業者的部份我就親向主張要進行賠償 因為業者在這情況下負有保管的責任 : 如果業者要負責的話 : 失主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 契約責任是寄託方面的條文嗎?? : 侵權責任方面呢?消保法第七條? 對了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你為何會主張第七條 感覺不出那和停車場停車被偷有關係 這條主要是針對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停車場是屬於 1.設計 2.生產 3.製造商品 4.提供服務 之企業經營者 麻煩請選1234告訴我他是那一個.麻煩你了 或是可麻煩你作一下解釋 > -------------------------------------------------------------------------- < 作者: 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請益] 車子停在大賣場被偷!! 時間: Sun Jan 8 12:19:03 2006 關於這個問題,我昨天思考了很久,因為我記得當初有關於這個問題 消保會那邊好像提出過爭議。 一、關於大賣場所提供之免費停車場。 我個人的想法是跟h兄一樣,這個部分大賣場應該不用負保管車輛 的責任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是免費的,通常大賣場也會明示不負保管之責)。 可能也會有主張這跟消費保護有關, 這就留待消保高手或是他日愚下查詢到相關資訊再為回答。 二、關於收費停車場的問題 首先這個問題要區分,該停車場係為公營或民營停車場, 若為公營停車場,例如路邊停車格,或是公家機關所提供之停車場, 你所繳交的停車費係為規費的性質,很難去主張要國家為你盡保管責任。 (政府會主張該規費之性質是進國庫用來回饋作為國家建設XD) 關於私人民營之停車業者,其停車場之設立須依照停車場法之規定, 由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後,才能進行營業的。所以提供給你停車的私人 停車業業者,如果沒取得該證照,你是給向主管機關檢舉他的。 而私人提供停車位而跟你收停車費,在民法上你們就是成立寄託的法律關係 民法第590條之規定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 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只是到時候車輛之損害或滅失,業者的賠償責任法官可能會依照 停車收費的高低、停車場的隱密程度與車主是否自己與過失來衡量 決定業者應該要賠到什麼程度。 關於停車場業者有無消保法之適用,這點見解我與h兄不同,我想是有的:) 民營停車場業者須依照停車場法取得證照而設立而提供停車服務,並以此而營業營利。 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稱之,「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 為營業者。」之企業經營者。所以應該有消保法之適用。 所以如果與民間停車業者有停車消費糾紛時,你是可以向消保官申訴的喔:) 至於國家所提供的停車位,不嫌麻煩的話就打國家賠償的訴訟吧XD > -------------------------------------------------------------------------- < 作者: sinjon (哇!我的髮線....)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請益] 車子停在大賣場被偷!! 時間: Sun Jan 8 13:15:02 2006 謝謝版友熱心的指導 在此提供小弟發問前對這個問題的心得 一. 關於在大賣場車子被偷的部份 這部份消費者跟大賣場間沒有成立寄託契約關係應該沒什麼問題 但是消費者可不可以向大賣場主張消保法第七條則有爭議 因為大賣場所提供的服務包括停車 所以可能會有企業經營者服務責任的問題 而小弟覺得適用消保法的前提是必須要有消費關係 雖然消費者到大賣場停車時的確會進而跟企業經營者有消費關係 但關鍵就在現在大部分的停車都是免費的 而且就算你沒有真的進去賣場買東西也可以將車子停在裡面 (像很多附近的居民就是這樣) 主張停車的服務費隱藏於買東西的價格中大概也站不住腳 所以在企業經營者提供停車服務這方面 並沒有跟消費者有任何使用對價的消費關係 因此消費者應該沒有辦法主張消保法 二. 關於在收費停車場的部份 在公有停車場的部份應該是國賠法的問題吧 (不確定,我的公法很爛,哈哈...) 在私有停車場的部份 車主跟業者應該成立寄託關係 所以一旦車子被偷就可能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如果業者未盡到民法590條的善管義務 應該要對車主付賠償責任 而這裡車主跟業者有停車服務的消費關係 所以車主也可能可以依照消保法第七條的規定 主張業者所提供的服務有安全上之危險致生損害消費者而主張損害賠償 至於業者主張無過失而減輕賠償責任 或是其所提供的服務無安全上之危險而免責 則是另一個問題 > -------------------------------------------------------------------------- < 作者: JackeyChen (背英文單字很無趣)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請益] 車子停在大賣場被偷!! 時間: Sun Jan 8 14:04:02 2006 關於這個討論串,大賣場部分,小弟與諸多板友意見大致相同 但是私人停車場的問題比較複雜,擬提出來供大家參考 首先,真的會成立寄託契約嗎?節錄民法589如下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重點在,提供停車場之一方必須有允為保管之意思表示 比較沒有疑問的是「銀行保險箱契約」,一般認為成立寄託 但是在停車場部分,業者可能只是認為"我提供場地給你使用 你給我錢" 物的用益與金錢給付 兩者成為對價,就符合了民法「租賃契約」的類型 所以,我的印象中,實務上有幾則判決就是這樣認定成「租賃關係」 但是忘記字號 =.= 剛剛查也還沒查到 Orz (小弟會再找看看 如果記錯 大家就當作沒看過這篇文章吧^^) 也就是說,個案情形如果認定成租賃契約 那業者只要負民法423 提供合於用益之租賃物 的義務即可 換句話說,要停車業者負 車輛被竊 的賠償責任,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