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目前有遇到一個糾紛
我朋友他目前是某間貿易公司的負責人
而他想要轉行賣吃的,商標也是註冊他的名字(還在申請中)
那他就想要跟我合作,那他原本是要在東湖那邊開的,我這邊算是分店
所以他就跟我簽立了合作契約,契約中明訂說合作範圍及義務
後來又說我什麼屢改CI價錢部份要跟我解除合約,但我改價錢也是他同意的
合約內容如下
甲方 XXX商標註冊人 XXX
乙方 XXX店鋪管理人 XXX(就是我)
有一段是這樣寫的
合作關係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至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
由甲方負責每半年推出新口味與原物料供應
由乙方任職XXXX分店之店長職務
乙方須善盡店鋪管理之責,支薪每月二萬八千元
但合約上雙方有簽字,並沒有明列違約條款
不過他卻隨便找一個理由說要跟我解除合約
我之前己經花了一筆錢在裝修店面
請問,我現在要如何去爭取屬於我自己的權益呢?
是要去向勞工局申訴還是?煩請回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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