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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目前有遇到一個糾紛 我朋友他目前是某間貿易公司的負責人 而他想要轉行賣吃的,商標也是註冊他的名字(還在申請中) 那他就想要跟我合作,那他原本是要在東湖那邊開的,我這邊算是分店 所以他就跟我簽立了合作契約,契約中明訂說合作範圍及義務 後來又說我什麼屢改CI價錢部份要跟我解除合約,但我改價錢也是他同意的 合約內容如下 甲方 XXX商標註冊人 XXX 乙方 XXX店鋪管理人 XXX(就是我) 有一段是這樣寫的 合作關係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至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 由甲方負責每半年推出新口味與原物料供應 由乙方任職XXXX分店之店長職務 乙方須善盡店鋪管理之責,支薪每月二萬八千元 但合約上雙方有簽字,並沒有明列違約條款 不過他卻隨便找一個理由說要跟我解除合約 我之前己經花了一筆錢在裝修店面 請問,我現在要如何去爭取屬於我自己的權益呢? 是要去向勞工局申訴還是?煩請回答,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43.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