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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人是在學校擔任助理的工作, 但老師卻因某事之需求, 沒有經過本人之同意, 擅自拷貝我個人和朋友之間MSN的電腦對話記錄, 事後得知此事後,我曾找老師詢問此事,但他卻以辦公室電腦為公用電腦為由, 主張他可以自由使用辦公室電腦中之檔案。 此問老師此行為是否已經觸犯刑法中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第359條, 以及妨害秘密罪及民法184條之侵權行為 或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期盼大家在百忙中不吝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0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