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本人是在學校擔任助理的工作,
但老師卻因某事之需求,
沒有經過本人之同意,
擅自拷貝我個人和朋友之間MSN的電腦對話記錄,
事後得知此事後,我曾找老師詢問此事,但他卻以辦公室電腦為公用電腦為由,
主張他可以自由使用辦公室電腦中之檔案。
此問老師此行為是否已經觸犯刑法中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第359條,
以及妨害秘密罪及民法184條之侵權行為
或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期盼大家在百忙中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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