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的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和分析是。
一、該電腦是不是本來就只有你可以使用
如果是,才有機會成立刑法上的妨害電腦使用罪。
該罪一個很重要的構成要件是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如果這一台電腦本來就係共同使用,或是有其他人可以使用,
在裡面的資料本來就很難期待別人不會去無故取得或是刪除。
所以,如果這台電腦正如他所說的,是公用電腦,你恐怕沒辦法主張他有犯罪。
(其實msn在設定的時候也會建議您在使用公用電腦的時候最好不要儲存對話記錄)
二、關於損害賠償請求的部分
當然您要向對方主張民法侵權行為,當然是可以,不過要思考幾個問題,
第一個他是侵害你的什麼權利?
如果是公用電腦,是否得以主張侵害隱私權?恐怕很難。
所以我還想不到,所以可能要期待高手來想想看。
第二個你的損害是什麼?
侵權行為很重要的一點就要填補損害,所以你必須證明他的行為,
對你造成了什麼損害,是財產上的還是非財產上的。
我個人的看法是認為這兩項都很難成立,我想到的方法,就只是向你工作的單位投訴,
還有自己以後就注意一點,不要再把msn對話記錄留在學校的電腦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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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失戀論證
第一段論證:感情受傷害/"故意","背叛行為"","心靈創傷"
第二段論證:第二百九十三條普通遺棄罪
第三段論證:加害者已滿18歲,且非為心神喪失故有責任能力
結論:我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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