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aire61 (^^)》之銘言:
: 以下是我的問題
: 現在法院判決公司給付我請求的金額
: 以及從94/10/6起到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的利息
: 還有裁判費用由被告支付
: 我要如何向公司領取這筆款項?
一、 首先要確定的是判決確定了沒?如果判決還在上訴期間,對方可能上訴,
那官司還會繼續下去...你可以自收到判決書後之二十天打電話給承審書記官
詢問對方有無上訴,如無,判決就確定了。(你可從以前收到的開庭通知書上的股別
、 聯絡電話找到書記官)
二、在通常判決需於判決確定後,如對方不付錢,
才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的財產。
但在你的案子是簡易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即在判決未確定前就可聲請強制執行
可以先拿確定判決書到國稅局去查公司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存款等都可以扣押。
如你知道公司有往來廠商,亦可請求法院扣押公司對該廠商的應收貨款。
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讓公司付錢。
但要注意法院亦可依職權讓被告供擔保免除假執行,也就是說,被告可先提出一筆錢
提存於法院作為擔保,這樣在判決確定前就不能對被告假執行,
你的情形似乎是這種。
: 另外 據公司同事說2/18公司即將遷移
: 那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公司遷徙後的新住址你要知道,這樣往後訴訟文書才可送達公司。
但只要公司仍存在,他對你應負的責任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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