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ee281114:感謝說明 01/05 15:38
: 二、您是否有權終止該契約。
: 您在文中說明,因為您的意見與設計師的意見有些差距,所以其實可以說
: 其實設計師到目前為止裝潢的結果,不是您所想要的品質,也就是有瑕疵。
: 如果您想與其終止契約的話,可能必須向對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先定期限要求對方對該瑕疵修補(也就是要求對方把設計改到你滿意的品質)。
: 如果在該期限內沒有對你提出的瑕疵作修補的話,你就可以請求解約。
: 三、解約後,您可能要負擔的責任。
: 如果是依上述方式解除契約,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責任,所以他已經付出的原料費用
: 或已經做好的部分你必須折成金錢付給對方。
: 如果不是依照上述方式,而是片面決定與對方解除契約,
: 那您就必須負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簡單來說就是他沒做好,你還是要付給他所有
: 的當初你們約定的報酬。
我覺得有點問題
1.解約不會比較有利(後述)
2.片面終止不是用債務不履行然後給付約定的報酬
而是損害賠償責任 這反而是對定作人有利的
3.你所謂的解約指的應該是494條吧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
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那是用在工作完成後 不是工作進行中
可以從三點得到這看法:
1.498條規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
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從瑕疵發現時間的規定得知
2.由493條與497條的比較
493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497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
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如果瑕疵擔保規定也規範工作進行中 就不需要再有497前段
3.在繼續性契約中 要結束關係使用的用語會是"終止"
而在493以下卻用"解除"字眼 即代表已結束繼續性的關係了---因為工作已完成
所以 我的建議是要嘛用497條
如果想結束契約關係的話 用511條終止契約
用終止的有什麼好處
有以下幾個好處
1.所完成的部分 可以保留 不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六九號民事判決
終止契約,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之效力,使契約
自始歸於消滅。故定作人在承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承攬人所為工作致受
利益,乃本於終止前有效之承攬契約而來,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與不當
得利之要件不符
2.雖然可能要依511條終止契約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會比之後解約有利
(1)可能可以類推適用549條的規定 :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因為他不改善所以你終止 那可能是一毛都不必賠
(2)解約你要就完成的部分折抵金錢---那個錢就跟報酬差不了多少
但損害賠償的話就換成對方要主張他的損害有多少
有利就是有利在這一點 簡單來說對方得舉證他的損害有多少
(舉證責任在對方是很有利的一點)
你就好整以暇的等 到時他還得證明成本部份是多少 ...等
(報酬減掉成本才是損害)
他證明的出多少你才需要賠多少 更何況如之前所述可能一毛都不用賠
不過要注意 要終止前一樣定一個限期改善否則終止契約的通知
然後 要注意的是 依511條終止契約 必須是"工作進行中"
工作完成後就不行了 那時就只能走版主說的方法
511
定作人之終止契約)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
之損害。
簡單來說 我的建議是要嘛用497條(跟對方說不改善的話就這樣做)
要嘛就是做一個限期改善否則終止契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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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nda101 來自: 59.120.12.82 (01/04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