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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您是否有權終止該契約。 : 您在文中說明,因為您的意見與設計師的意見有些差距,所以其實可以說 : 其實設計師到目前為止裝潢的結果,不是您所想要的品質,也就是有瑕疵。 : 如果您想與其終止契約的話,可能必須向對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先定期限要求對方對該瑕疵修補(也就是要求對方把設計改到你滿意的品質)。 : 如果在該期限內沒有對你提出的瑕疵作修補的話,你就可以請求解約。 : 三、解約後,您可能要負擔的責任。 : 如果是依上述方式解除契約,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責任,所以他已經付出的原料費用 : 或已經做好的部分你必須折成金錢付給對方。 : 如果不是依照上述方式,而是片面決定與對方解除契約, : 那您就必須負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簡單來說就是他沒做好,你還是要付給他所有 : 的當初你們約定的報酬。 我覺得有點問題 1.解約不會比較有利(後述) 2.片面終止不是用債務不履行然後給付約定的報酬 而是損害賠償責任 這反而是對定作人有利的 3.你所謂的解約指的應該是494條吧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 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那是用在工作完成後 不是工作進行中 可以從三點得到這看法: 1.498條規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 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從瑕疵發現時間的規定得知 2.由493條與497條的比較 493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497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 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如果瑕疵擔保規定也規範工作進行中 就不需要再有497前段 3.在繼續性契約中 要結束關係使用的用語會是"終止" 而在493以下卻用"解除"字眼 即代表已結束繼續性的關係了---因為工作已完成 所以 我的建議是要嘛用497條 如果想結束契約關係的話 用511條終止契約 用終止的有什麼好處 有以下幾個好處 1.所完成的部分 可以保留 不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六九號民事判決 終止契約,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之效力,使契約 自始歸於消滅。故定作人在承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承攬人所為工作致受 利益,乃本於終止前有效之承攬契約而來,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與不當 得利之要件不符 2.雖然可能要依511條終止契約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會比之後解約有利 (1)可能可以類推適用549條的規定 :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因為他不改善所以你終止 那可能是一毛都不必賠 (2)解約你要就完成的部分折抵金錢---那個錢就跟報酬差不了多少 但損害賠償的話就換成對方要主張他的損害有多少 有利就是有利在這一點 簡單來說對方得舉證他的損害有多少 (舉證責任在對方是很有利的一點) 你就好整以暇的等 到時他還得證明成本部份是多少 ...等 (報酬減掉成本才是損害) 他證明的出多少你才需要賠多少 更何況如之前所述可能一毛都不用賠 不過要注意 要終止前一樣定一個限期改善否則終止契約的通知 然後 要注意的是 依511條終止契約 必須是"工作進行中" 工作完成後就不行了 那時就只能走版主說的方法 511 定作人之終止契約)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 之損害。 簡單來說 我的建議是要嘛用497條(跟對方說不改善的話就這樣做) 要嘛就是做一個限期改善否則終止契約的通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2.82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59.120.12.82 (01/04 18:31)
lee281114:感謝說明 01/05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