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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要走法定解除路線的話 民法423條會比較恰當一點 然後依227條準用254解除契 424指的恐怕是物理上的瑕疵 以下附一下依據(我建議解答時能附一下法律依據比較好 當事人比較有個底 然後 另外提一點看了前面解答的心得 我覺得在說"可能"構成什麼的時候 最好能 說明一下"可能性"有多少 有的時候那個可能性還真的是極低 (比如之前提的侵占 沒這麼容易) 有時只是盡量提提看而已 卻很容易誤導當事人 以為真的有那個權利 造成解答比不解答還糟 尤其是對方是 一般人沒什麼法律知識被嚇嚇也就罷了 對方是公司有點法律顧問的話完全不甩你的 鬼話 一點建議) 423條(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227條(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屬於可補正(適用給付遲延) l l v 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至於房東該對該男房客做的 438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 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 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引述《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之銘言: : J大所提的是屬合意終止租約的部分,如果能房東好好談談不成, : 可能只好走找民法能夠解除租賃契約的條款了。 : 我個人是覺得你朋友的情形有機會主張以下這條來主張解除契約 : 民法424條 :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 你朋友在租屋當時,如果房東就已經有跟你們與另一名男房客約定 : ,男女廁所分開用的話。那時候的確是沒有瑕疵,可是後來又變更約定 : ,造成你朋友在環境上的不便或危險,(如現在男女共用廁所可能 : 造成你朋友的危險<女生嘛>)或健康上的影響(心理的健康應該也算吧XD)。 : 其實遇到這種惡房客的情形,基於誠信原則,房東還是要約束一下另外一名房客, : 如果房東都置之不理的話,那就跟房東說要主張這一條解約(先不管成或不成), : 如果房東還是不肯改善,你朋友又不知道該怎麼辦的話,那就請你朋友 : 填個本板的申請免費諮詢律師的申請表,跟專業律師進行諮詢看看囉:)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57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40.112.152.57 (01/04 11:39)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40.112.152.57 (01/04 11:42)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40.112.152.57 (01/04 11:42)
bgtnhy:謝謝大大回答^^ 我會轉告我朋友的 因為她不會用bbs...XD 01/04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