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大所提的是屬合意終止租約的部分,如果能房東好好談談不成,
可能只好走找民法能夠解除租賃契約的條款了。
我個人是覺得你朋友的情形有機會主張以下這條來主張解除契約
民法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你朋友在租屋當時,如果房東就已經有跟你們與另一名男房客約定
,男女廁所分開用的話。那時候的確是沒有瑕疵,可是後來又變更約定
,造成你朋友在環境上的不便或危險,(如現在男女共用廁所可能
造成你朋友的危險<女生嘛>)或健康上的影響(心理的健康應該也算吧XD)。
其實遇到這種惡房客的情形,基於誠信原則,房東還是要約束一下另外一名房客,
如果房東都置之不理的話,那就跟房東說要主張這一條解約(先不管成或不成),
如果房東還是不肯改善,你朋友又不知道該怎麼辦的話,那就請你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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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失戀論證
第一段論證:感情受傷害/"故意","背叛行為"","心靈創傷"
第二段論證:第二百九十三條普通遺棄罪
第三段論證:加害者已滿18歲,且非為心神喪失故有責任能力
結論:我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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