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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也想問 我今天收到一張行政執行通知,內容是我父親93年度欠稅現在要我執行。 我父親10多前過世時我還未成年,我爬過前文,在民法修正後,限定繼承的朔及既往 部分是不用辦裡任何手續的。不過我今天打電話去行政執行處問,那邊的說法是:還是 必須舉證當時繼承時的財產情況(弄個遺產清冊之類的),然後他們會看情況而定要不要 清償債務(負債是否大於財產)。 問的過程中,感覺他們其實對修法的部分也不是很了解。在來是要怎麼舉證?去哪生這 些資料? ※ 引述《bozz (tony)》之銘言: : 最近公佈了新的民法繼承修正案 : 如果之前繼承當時未滿18歲沒有辦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 : 以現在新公佈的新法可以重新辦理嗎? : 有沒有什麼限制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8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