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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gyboy (小豬)》之銘言: : 想請問大家 : 房子租到壞房客,已經連續3個月不繳房租, >_< : 他每次都說明天就要匯款,但是一直都沒收到錢 : 原本打的契約是2年 (到2008年底到期), : 我們已多次跟房客表示,如果無法按時繳交房租要請他搬走 : 但他現在都賴著不走.. : 請問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壞房客搬走..3個月租金就算了 T_T : 警察會管這種事嗎??? 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及第439條之規定, 房屋之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2個月以上之租額者, 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請問你們有收押金嗎? 如果有,那就得等到他欠的房租-押金>2個月的租額時, 可以寄存證信函催告他們於一定期限內支付租金, (不可以太短唷!) 否則你們就要終止租約。 然後,在這個期限屆滿之後, 再發一次存證信函給房客,跟他說「終止你們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 並依同法第455條及第767條之規定,要求返還房屋。 ~~~~~~~ (實務人要發兩次存證信函唷!方便將來訴訟舉證之用。) ========= 不過這裡在下有點小疑惑: 1.請問當P大循以上途徑終止契約後, 房客是不是就從「有權占有」變成「無權占有」呢? 所以P大就可以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了吧? 2.如果可以, 但這兩個請求權是不是需要以訴訟主張呀? 所以在獲得法院勝訴判決之前, P大仍需容忍惡房客占有房屋嗎? (當然,P大起訴可一併請求惡房客給付 「自租約終止之日起自返還房屋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啦…) 還是可以主張民法第149條之正當防衛呢? 3.當P大終止租約後,若房客仍占有房屋, 1) 是不是該當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隱匿住居罪呢? 2) 如果這時P大自行將房客的東西清出並換鎖, 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呢? (不過,在這裡P大該當什麼罪的構成要件呢? 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嗎? 但是房客已經沒有正當的使用權源了, 還算是「侵入他人住宅」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7 由於系統問題,本文被刪除救回,請板友重新發文提問,謝謝!                PttLifeLaw BM ivysky 代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