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ggyboy (小豬)》之銘言:
: 想請問大家
: 房子租到壞房客,已經連續3個月不繳房租, >_<
: 他每次都說明天就要匯款,但是一直都沒收到錢
: 原本打的契約是2年 (到2008年底到期),
: 我們已多次跟房客表示,如果無法按時繳交房租要請他搬走
: 但他現在都賴著不走..
: 請問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壞房客搬走..3個月租金就算了 T_T
: 警察會管這種事嗎???
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及第439條之規定,
房屋之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2個月以上之租額者,
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請問你們有收押金嗎?
如果有,那就得等到他欠的房租-押金>2個月的租額時,
可以寄存證信函催告他們於一定期限內支付租金,
(不可以太短唷!)
否則你們就要終止租約。
然後,在這個期限屆滿之後,
再發一次存證信函給房客,跟他說「終止你們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
並依同法第455條及第767條之規定,要求返還房屋。
~~~~~~~
(實務人要發兩次存證信函唷!方便將來訴訟舉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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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裡在下有點小疑惑:
1.請問當P大循以上途徑終止契約後,
房客是不是就從「有權占有」變成「無權占有」呢?
所以P大就可以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了吧?
2.如果可以,
但這兩個請求權是不是需要以訴訟主張呀?
所以在獲得法院勝訴判決之前,
P大仍需容忍惡房客占有房屋嗎?
(當然,P大起訴可一併請求惡房客給付
「自租約終止之日起自返還房屋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啦…)
還是可以主張民法第149條之正當防衛呢?
3.當P大終止租約後,若房客仍占有房屋,
1) 是不是該當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隱匿住居罪呢?
2) 如果這時P大自行將房客的東西清出並換鎖,
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呢?
(不過,在這裡P大該當什麼罪的構成要件呢?
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嗎?
但是房客已經沒有正當的使用權源了,
還算是「侵入他人住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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