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cheibe (上台報告)》之銘言:
: 感謝推文回答的板友
: 和另外親自寄信給我的板友
: 但我還有兩項問題想問一下><
: 如果有網友知道 拜託幫幫小弟一下了。
: 1.請問本票上要非常詳細的寫上發票人他發票的理由嗎?
: 還是說還要帶有其他的契約在? 比如說一份借據。
通常都是雙方有契約才會開本票作為擔保
票據上記載票據法上所未規定的事項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
但可能有民法或其他法律之效力
且本票可供填寫之空白處不多
所以還是在雙方契約上寫清楚比較實在
: 2.請問本票只能對發票人領嗎?還是可以對其他人領?
執票人可對本票上之發票人背書人或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但是通常都會直接對發票人作本票裁定
因為可以較迅速取得執行名義
本票發票人經提示不為付款時
執票人就可以以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通常幾個月內就可以拿到裁定
之後就可以去作強制執行
如果發票人有異議事由於執行中可提異議之訴
民事庭就會審理
: 因為題目問的太差,所以舉個例子。
: 比如A向B借錢 除了寫借據外 還有開本票
: 借據上是有借貸者A和連帶保證人C
: 但本票上只有借貸者A的簽名而已 沒有連帶保證人
: 若A確實將錢還了B 但B不但不歸還本票給A 還背書轉讓給D
: 於是D使用這張本票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請問這本票的效力會波及到沒在本票上做任何動作的C嗎?
: 小弟先在此謝過了><
不會
但B可訴請C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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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8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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