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案例事實為:
某甲在無名小站上申請有像簿空間,今於網路上發現某仰慕女明星「一張
普通照」乙張,乃將該照片利用「滑鼠右鍵另存圖片方式」,先存入自己
電腦檔案,嗣再將該照片登載於網路像簿空間,該照片並未設定閱覽密碼,
故為某乙瀏覽網站時發現。某乙乃於某甲網誌上留言,聲明該照片乃其「
獨家拍攝」,某甲未經其同意,擅自利用網路重製該照片,擬對某甲提出
「侵害著作權」之控告。
◎某甲求助提問;自己將上述女明星照片蒐錄於電腦檔案,並登載於網路像
簿的行為,有無侵害某乙的著作財產權?
★簡單回覆如下:
一、關於上述某甲與某乙著作財產權爭執之釐清,不妨從以下問題切入討論:
當初某乙拍攝女明星這張照片的目的?某甲在無名像簿上蒐錄這張照片
的目的?這張照片的市場商業價值為何?這張照片是否在其拍攝內容或
拍攝技術上,可表現出其他的特殊價值?
二、這些問題也涉及到,是不是如某甲所說「只是張女明星的普通照片」?
另外,某乙除了必須先舉證「這張照片是他所拍攝」這點,還應該具
體主張「這張照片在攝影創作上,具有可排除其他人,包括某乙合理使
用之重要或特殊意義」。否則像某乙這樣的控告者,似乎也有利用粉絲
對明星崇拜心理,及網路容易淪為動輒侵害著作權之媒介,牟取不當利
益之嫌。當然,已經具備侵害著作權「外觀」的某甲,則應該要具體主
張(講清楚、合理解釋)並舉證「自己蒐錄這張照片的行為,只是一個
不帶有任何『商業營利目的』在內、單純偶像崇拜行為下,對該張照片
的合理使用行為」。
三、以上的討論,是我們在決定賦予著作權保護之同時,也應該一併兼顧考
慮到的。在現行著作權法之制度運作上,或者精緻化各類著作「原創性」
之認定標準,或者更精緻化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標準之討論,都
有助於「正面提升」現行著作權制度的良善運作,在保護著作權的同時,
不致使著作權動輒淪為打手,甚至根本就是「權利濫用」的斂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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