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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前文涉及的「重製網路明星照片,是否會侵害原拍攝者之著作權」的討論,再補 充以下一則重要實務見解。 在下面判決要旨裡,最高法院很清楚地闡釋了「攝影著作」賦予其「原創性」時,應 該考慮到的標準。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 案 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 第 87 條 ( 90.11.12 版 ) 要  旨: 攝影著作固屬著作權法之著作,然著作權法之精神,在於保護具「原創性」 之著作,故攝影著作,應係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 、「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通 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本件告訴 人之「氣球佈置場所」三幀照片,僅係對其佈置場景以一般之照相機如實拍 攝,並非以思想或感情等一定之固定影像加以表現,且未對被攝之對象、構 圖、角度、光線、速度等有所選擇或調整,乃屬一般單純之攝影,並不具原 創性,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被告雖重製之,亦難以上開罪名相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20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