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phieli (蘇菲哩)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租屋有簽訂合約,但未公證,房客以此要脅
時間Sun Jul 2 13:31:16 2006
白住一年不付房租,你媽媽人真的太好,我覺得已經可以不用客氣,只是相關條文
希望可以再研究一下,以下找到的資料只是初步回答了你的疑問。
■租約是否非經法院公證不可
很多房東或房客經常會要求租約要送法院公證,已公證或未公證的租約究竟有何
差別,常常使很多人弄不清楚。原則上租約縱使未公證,仍然可以合法發生效力,並
非一定要公證,才能合法生效。公證租約最重要的目的,乃在保障當事人,於他方不
履行契約時,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曠日廢時的打官司。但
民國八十八年新修正的民法第四二五條對不定期及逾五年之定期租約做了例外規定,
詳如第三頁所述。
但是能經由公證的程序而可以直接取得強制執行效力的事項,僅限於:
租期屆滿,房客不肯遷讓時,房東請求返還房屋的權利。
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如稻米)或有價證券(如支票)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權利。
例如房東請求房客付房租的權利、房客請求返還押金的權利、或房東因為房屋受
損害而得請求房客賠償之權利…等。
不論是前述的任何一種權利都必須載明在公證書裏,並表明「願接受強制執行」
的意旨,否則仍然不具有直接能強制執行的效力。目前各地方法院公證處裏都有印製
完善的租約公證格式,只要把想令其發生直接強制執行效力的各種權利,填入該格內
,經公證就可達到效果,堪稱方便,可多利用。
來源:崔媽媽基金會 租屋法律手冊 http://www.tmm.org.tw/pub/rentlaw-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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