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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版) http://www.wretch.cc/blog/bushmanwang/12863792 前言 當股票、匯票、本票、支票、基金等等「無記名證劵」,因種種原因遺失時,權利人並不 能直接請求銀行或公司補發,必須花費相當的金錢並歷經法院的亢長的程序才能取回。 就金錢部分,總共必須繳納兩千元的聲請費用,還有登報費用 (約至少一千以上); 就程序而言,必須歷經長時間的等待 (至少幾個月),以及兩階段的程序 (先申請公示催告,再申請除權判決),所以須自己衡量一下時間與金錢成本, 再考慮是否進行,如果金額低於5000元,有無實益需自己衡量。 至於詳細程序,網路上有尚稱完備的程序說明。 http://ild.judicial.gov.tw/service1-3_1.asp 這邊亦提供一篇「聲請程序」的教學文以供參考,有錯誤或不足之處也請指教,謝謝。 1.掛失 發現遺失時,第一步需先「掛失」,如果是支票、匯票等等,就去付款銀行申請; 如果是股票就去向該發行公司申請;至於本票由於沒有人可以申請,只能去警察局報案。 當然支票、匯票、本票等也可能須去警局報請,才能拿到銀行或公司核發的 「掛失止付相關證明」,這必須依該公司或銀行內規,要不要去警局報案而定。 這邊需注意一種情況,就是該票據如果「發票日」還沒有到,白話點可稱之為 「未來票據」,則於該發票日到達前,由於其於發票日前不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 並不能到法院辦理後續程序。常見銀行說五日內必需至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該如何解決? 因為發票日還未到,於時限前法院一定不會讓你辦, 所以請跟該銀行說明情況,並且那五日應該從「發票日」開始計算, 而非從「掛失日」起算,如果該銀行聯絡人聽不懂請他去問一下法務, 並請他看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 2.公示催告 拿到「掛失止付相關證明」,則需至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這邊須特別注意的是, 必須至「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股票便去該公司登記地的法院;支票、匯票等便去證?p所 載履行地的法院;本票便至債務人住所的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請參考「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zi-41.doc 至法院須填寫「聲請公示催告狀」,可以上網下載填寫,需特便注意的是, 必須一式兩份,就是寫好後要再影印一份。原則上交給法院時必須有一式兩份, 但如果你要申請的票據包括數個公司,則每增加一個公司必須在多影印一份。 舉例說明,針對兩家公司的票據,則要交3份,3家公司則要交4份,依此類推。 87 聲請公示催告狀 (支票) 票據法第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87.doc 88 聲請公示催告狀 (股票)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88.doc 上面提供的,是司法狀紙範例,不過法院也有提供另一種一式兩份的簡便格式 (底下介紹的除權判決也是一樣),不過需至法院購買就是了, 當然照上面的格式寫寫也是可以的。此書狀填寫完畢,可親自送件,也可以請人代送, 無須委託書,只要書狀上事先填寫完畢,並簽名蓋章。當然也可以寄給法院, 不過你必須有把握填寫正確,並且寄給對的法院就是了, 用寄的話記得要附上1000元的匯票,抬頭寫該法院名稱即可。 法院設若為許可「裁定」後,便須於時限內「登報」 (可能是二十日內,不過必需看裁定書內所載時限) 須特別注意的是,整份裁定書必須「全文」刊登於全國版的報紙,附錄則毋須包括在內, (反正報社知道該怎麼做), 費用則須看報紙而定,似乎需一千元以上。 要特別注意的是,登報後需核對一下 掛失止附附證明書 v. 法院裁定 v. 報紙 看看三者內容有無不同。 須特別注意的是,因為登報和申請除權判決中間會有相當的時間間隔,法院裁定內會要求 當事人登報後即把報紙送交法院,這時需至法院填寫「陳報狀」。 108 民事陳報狀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108.doc 如果法院請你補資料,譬如身分證、地址、戶籍謄本等資料,則多使用「民事陳報狀」, 大意即寫說依據xx法院x年x號x字裁定,補交什麼文件即可,再把報紙附在後面訂起來, 記得要把報紙內的裁定框框,用紅筆圈起來方便辨識,送狀紙不用收錢。 3.除權判決 法院該裁定內會記載,如果其他人有意見,必須於時限異議的「申報權利期間」, 在該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再來法院,進行第二階段的「聲請除權判決」, 格式一樣可以網路下載,也可以使用法院提供的簡便格式。 95 聲請除權判決狀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95.doc 過一段時間,拿到「除權判決」以及確定證明書,就股票、匯票、支票、基金等等便可至 公司或銀行,領取股票或金額,至於本票債務人不太可能給你新的一張, 所以該判決+確定證明書就可以代替本票,不過要注意時效的問題,拿到除權判決未必表示 可以取回票據,時間問題請跟該公司或銀行確定清楚。 相關問題可詢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本院區訴訟輔導科服務電話:(02)2831-2321#100、138 內湖民事辦公大樓訴訟輔導科服務電話:(02)2791-1521#230~235 -- ※ 編輯: bushman 來自: 61.57.152.166 (07/28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