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chtsanwalt:另請參考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64號刑事判決。 09/24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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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7年台上字第1671號
案由摘要: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77 條(96.12.26)
著作權法 第 13 條(96.07.11)
公平交易法 第 20、24、31、32、34、45 條(91.02.06)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97.04.21)
要 旨: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然著作
權人對其著作權利之存在,自應負舉證之責任,故著作權人為證明著作權
,應保留其著作之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
自身權利之方法,如日後發生著作權爭執時,俾提出相關資料由法院認定
。因此,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在訴訟上至少必須證明下列事項:(一)
著作人身分,藉以證明該著作確係主張權利人所創作,此涉及著作人是否
有創作能力、是否有充裕或合理而足以完成該著作之時間及支援人力、是
否能提出創作過程文件等。(二)著作完成時間,以著作之起始點,決定
法律適用準據,確定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三)係獨立創作,非抄襲,
藉以審認著作人為創作時,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
☆另外,從這個判決的「發回理由」裡提到:「...本件被上訴人既主張其擁有
「YOKI」系列圖案之美術著作權,惟其對於全系列至少二十五個獨立之美術著作
(即「YOKI」原形圖、生肖版與星座版各十二個)之創作人為何人?是否為職務
上之著作?著作完成時間等攸關「YOKI」圖案是否非高度抄襲而具有原創性之事
實,及其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不適用公交法之規定等事項,均未為具體之舉證,
而原審亦未調查並詳予說明所認定之依據,非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可以推知:「著作物是否非高度抄襲」,會攸關到「是否具備原創性」之認定。
如有高度抄襲情事,則似應否定其「原創性」。針對向來可能較為抽象的「原創
性」認定問題,進一步引入「有無抄襲」、「抄襲程度」此一較具體之舉證操作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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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2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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