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Life00 (生活智庫)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分享] 協議離婚與裁判離的不同?如何選擇?
時間Mon Feb 23 15:51:04 2009
★協議離婚 │ ★裁判離婚
│
【狀況】 │【狀況】
│
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 │ 夫妻雙方無法取得離婚之共識或雙方對
依照民法第1049條的規定,雙方可以互相協 │ 於協議離婚之內容無法一致。
議完成即可直接辦理離婚手續,無須經過法院 │ 得至法院的家事法庭提起裁判離婚,
的判決,但仍需以書面約定,至於內容部份則 │ 也就是當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時,而其中
以雙方有共識為主 │ 一方仍堅持離婚時,法律所賦予民眾仍
│ 可請求離婚之權力。
│
│
【要件】 │【要件】
│
一.形式要件 │ 1.重婚者。
1.須以書面為之。 │ 2.與人通姦。(新法修正為與配偶以
2.須有二人以上之證人。 │ 外之人合意性交。)
3.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二.實質要件 │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
1.雙方須有離婚之真意。 │ 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
2.須當事人自行為之。 │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3.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
(民法1049、1050條規定) │ 中者。
│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 7.有不治之惡疾者。
│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
│ 罪被處徒刑者。(新法修正為因故意
│ 犯罪,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 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
│ 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
│ 離婚。通常若無明顯符合上述事由
│ 的情況下,可能只是感情不睦或個
│ 性不合且難以改善之情形,通常
│ 僅能以第11款之重大事由向法院請
│ 求裁判離婚,但仍需視舉證內容
│ 由法官裁判之。
│
│
【文件】 │【文件】
│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提出民事訴訟之一般文件
1.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
印章(或簽名)。 │
2.離婚協議書。 │
│
│
│
【辦理方式】 │【辦理方式】
│
雙方須同時到場向戶政機關為登記始生效力。 │可直接至法院提起請求離婚之訴或
特殊情況如下↓ │委託律師提出
│
特殊1.雙方在國外離婚無法親自到場可 │
委託,外文(中譯文)證件須經駐外單位 │
驗證,委託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
前揭外文證件,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 │
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 │
文認證。 │
│
特殊2. │
大陸地區作成之離婚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 │
│
│
│
【範本下載】 │
│
離婚協議書 │
http://www.smart-life.com.tw/pages/download2-7.ph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5.110
※ 編輯: SmartLife00 來自: 220.133.15.110 (02/23 15:59)
推 depravity:板大啊 標題格式啊 小心被別的版大殺了文章 XD 02/23 15:53
※ 編輯: SmartLife00 來自: 220.133.15.110 (02/23 16:00)
※ 編輯: SmartLife00 來自: 220.133.15.110 (02/23 16:11)
→ SmartLife00:呵..知道啦,正在編修嘛..別急別急 02/23 16:13
推 depravity:哈 怕文被當違建拆除咩 上一篇分享我也推的很快啊 XD 02/23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