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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相關問題-扣薪 在決定進入協商或更生程序前,可能因為已無法按月清償 無擔保之債務而有扣薪之相關情形,本篇主要探討扣薪等相關問題。 一、扣薪開始之原因 債務人未按期清償債務,債權人於求償無效後,以扣薪之方式抵償債務人之債務。 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所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二、扣薪之比例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之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 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故並非債務人全部的薪水均可以執行。 強制執行薪資最高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全體債權人於三分之一之薪資 內為分配,三分之二是債務人可以留下的薪資,其係為顧及債務人的生活所須。 Ex.債務人甲薪資每月3萬元,積欠債務人A銀行20萬元、B銀行30萬元、C銀行50萬元,惟僅A、B聲請薪資收取執行命令,故計算方式如下: 1.薪資1/3:1萬元 2.A銀行:B銀行=20:30 3.A銀行每月4000元;B銀行每月6000元 三、扣薪流程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在債務人收到20日內未提起異議, 則該支付命令即告確定,債權人會收到法院寄發之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再憑此一確定證明書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 請債務人任職公司配合執行扣薪程序,倘若公司未於收到 該命令10日內提出異議,法院就會再寄送一份移轉命令或 收取命令給債權人,債權人即依此命令向債務人任職之公司收取扣薪金額。 移轉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將扣押之金錢債權,依券面額移轉債權人代替金錢支 付,以清償執行債權及執行費用。 收取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授與執行債權人收取權,以收取被扣押之債權。 四、救濟方法 現行法雖未就薪水債權不得扣押之部分明確規定, 但實務上認為,薪水並非全部維持生活所必須, 如除去最低必須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強制執行(五七台抗一六二判例)。 而就扣薪三分之一的比例,並非不得變更,仍應就具體個案, 斟酌債務人之薪水數額及扶養家屬之人數,決定扣押之比例。 對於扣押之比例如有不服,債權人或債務人均得聲明異議請求救濟。 故債務人可就依其具體個案,對其扣薪三分之一部份, 如有不足供其生活所必須,可聲明異議請求救濟。 現在有很多法院都有制式表格可以下載填寫,很方便, 這時就可以填寫保全處分聲請狀(板院版)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3-006-n11.doc 五、其他問題 (一)薪水數額計算 法無明文規定,但基於薪資扣押之限制目的為維持債務人及 其家屬之基本生活,應扣除依法應扣除之金額為計算(如:勞、健保費用)。 (二)薪資存款帳戶為債權銀行或債權人聲請對此撥入帳戶之存款為執行 形式上,薪資入帳後成為存款,似不受薪資扣押數額之限制, 目前法亦無明文規定薪資入帳後是否受有相關限制; 實務上曾遇過薪資入帳銀行為債權銀行,債權銀行直接主張全數抵銷。 另外,建議每一筆扣押金額應做紀錄,保留匯款或轉帳紀錄, 以便日後爭執時留存之證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6.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