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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alawyer兄的推文,所以這邊再補一個針對車禍的「告訴期間起算」問題 的實務見解,給大家參考。 不過法律爭議往往有其個案性,因此這個實務見解和前文所列的見解,是否就 是對立不同的意見?還是各自討論不同層次的問題?就需要聰明的讀者自己好 好去想一想。 這兩篇文章的目的,當然也不是要大家「冒著會超過六個月的風險都不去提告」, 而是給那些在個案中「不小心、法律常識欠缺、甚至受對方態度影響,導致於 事發後過六個月仍未提告」的當事人,一個可以嘗試挽救自己權益的「機會」。 正因為法律處處有爭議,所以對於當事人而言,律師(或法律諮詢者)能做的, 就是在這些充滿法律爭議風險的基礎上,去盡可能提供當事人對其利益較佳的建 議。當法律諮詢者遭遇棘手的個案時,除了告訴委託人通常、一般情況下,他的 情勢是什麼樣的不利外,似乎也需要去分析思考「可能有什麼樣的補救空間」。 其實,法官也是在每個判決中尋找空間,去兼顧個案中自己認為應該堅持的公平 正義。 發文字號: 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 16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12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5 輯 305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 71.08.04 版 ) 法律問題: 某甲駕車不慎肇事,致至人受傷,並知悉加害人為某甲,惟因傷勢輕微, 未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嗣因久治不癒,發覺已達重傷程度,於知悉重傷 之日起,未逾六個月,告訴某甲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其告訴是否合法 ? 法律問題:某甲駕車不慎肇事,致至人受傷,並知悉加害人為某甲,惟因傷勢輕微,      未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嗣因久治不癒,發覺已達重傷程度,於知悉重傷      之日起,未逾六個月,告訴某甲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其告訴是否合法 ? 討論意見:甲說:告訴不合法。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         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有明文         規定。告訴人為某甲駕車撞傷,並知悉加害人為某甲,其告訴期間         應自被撞傷之日起算,並不因事後傷勢變化而有不同,告訴人既於         被撞傷後逾六個月始提出告訴,其告訴為不合法。      乙說:告訴合法。告訴人為某甲所撞傷時,並不知會達重傷程度,嗣後發         覺其已重傷,告訴期間應自告訴人知悉其已受重傷之日起算,告訴         人於知悉其已重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其告訴為合法。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研究結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