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魔「法」是一生的修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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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車禍] 告訴期間的起算?
時間Thu Sep 24 11:37:51 2009
因為alawyer兄的推文,所以這邊再補一個針對車禍的「告訴期間起算」問題
的實務見解,給大家參考。
不過法律爭議往往有其個案性,因此這個實務見解和前文所列的見解,是否就
是對立不同的意見?還是各自討論不同層次的問題?就需要聰明的讀者自己好
好去想一想。
這兩篇文章的目的,當然也不是要大家「冒著會超過六個月的風險都不去提告」,
而是給那些在個案中「不小心、法律常識欠缺、甚至受對方態度影響,導致於
事發後過六個月仍未提告」的當事人,一個可以嘗試挽救自己權益的「機會」。
正因為法律處處有爭議,所以對於當事人而言,律師(或法律諮詢者)能做的,
就是在這些充滿法律爭議風險的基礎上,去盡可能提供當事人對其利益較佳的建
議。當法律諮詢者遭遇棘手的個案時,除了告訴委託人通常、一般情況下,他的
情勢是什麼樣的不利外,似乎也需要去分析思考「可能有什麼樣的補救空間」。
其實,法官也是在每個判決中尋找空間,去兼顧個案中自己認為應該堅持的公平
正義。
發文字號: 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 16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12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5 輯 305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 71.08.04 版 )
法律問題: 某甲駕車不慎肇事,致至人受傷,並知悉加害人為某甲,惟因傷勢輕微,
未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嗣因久治不癒,發覺已達重傷程度,於知悉重傷
之日起,未逾六個月,告訴某甲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其告訴是否合法 ?
法律問題:某甲駕車不慎肇事,致至人受傷,並知悉加害人為某甲,惟因傷勢輕微,
未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嗣因久治不癒,發覺已達重傷程度,於知悉重傷
之日起,未逾六個月,告訴某甲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其告訴是否合法 ?
討論意見:甲說:告訴不合法。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
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有明文
規定。告訴人為某甲駕車撞傷,並知悉加害人為某甲,其告訴期間
應自被撞傷之日起算,並不因事後傷勢變化而有不同,告訴人既於
被撞傷後逾六個月始提出告訴,其告訴為不合法。
乙說:告訴合法。告訴人為某甲所撞傷時,並不知會達重傷程度,嗣後發
覺其已重傷,告訴期間應自告訴人知悉其已受重傷之日起算,告訴
人於知悉其已重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其告訴為合法。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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