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indyevil:以刑逼民指是種手段,因為民事上總是有人想賴皮. 10/23 10:20
恕刪。
其他大哥大姐的觀點有對有錯,僅提供小弟微見:
法律本來就把民刑分別視之,這跟以前以刑逼民不同。
登記制度是希望你考慮清楚,和防止重婚可能(像吳XX配偶欄是空的)。
結婚登記不是擾民、離婚登記不是防拆散。
結婚前總是多一些空間讓你想明白,甚至可以讓你像郭XX結個幾天在去登記;
離婚前亦是,而且在現代化腳步下,比結婚登記還早修法。
給你那麼多保障,不要當做假的。OK?
或是可以看看戲劇演甚麼好嗎?那就常常反應那個國家的民情。
甚至先前我還聽到地下電台高談這個制度的不妥善,好笑!
就像某個廖XX說土地登記要上線,我就等著看甚麼叫做你家明天被賣掉還不知道。
刑法上的通姦罪就不同,橫看豎看和多一點經驗就知道:
出軌的人,大部分是不愛了;有些人一時迷惘、也有人劈腿成性。
但就評價上來說,一個不就好聚好散、一個就原諒他、一個就唾棄他?
這個罪讓你在一個點上或一個小小時間線上的錯誤,
就要讓曾經好長好長一段時間相愛的人對簿公堂,甚至是結婚後才有這罪成立;
不合理的理由是:以前還會直接抓你浸豬籠。
不信你可以多翻幾個鄉土小說或甚麼的,就發現怎麼相愛也要浸一下?
好笑、無聊。反正你就是對我不好,所以我要報復你?
這個是法家的思想、集權的餘毒;儒家的寬恕、民主的真諦蕩然無存。
民法上不是沒有保護離婚的人。
裁判離婚的事由數一下、離婚損害和離因損害熟悉一下,再來談法律。好嗎?
最後不免抱怨那些把刑法、民法混用的人:
拜託您,現在是民主法治的時代,人權至上也有憲法§23的限制,
別再自以為公平正義!那只是集權和法克思好嗎?
舉個先前我回侵權行為賠太少的例子:
一個19歲家裡做工的少年,讀私立名校、打工家教貼補家用,有天上班時撞死路人
(退休老師月退N萬),結果最後法院判賠N百萬,但刑庭緩起訴。
那請問,誰受害比較大?這沒有標準吧!
但是以刑逼民會怎樣?或想想19歲少年的人生跟退休老師?
太多可以比較的,別只是看在那個點,就想要否定掉其他東西。
下台三鞠躬,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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