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L ()》之銘言:
: 至於通姦罪是否需要除罪化? 容小弟有不同見解。
: 歐美日是否性觀念較為開放,不再贅述,亦非重點。
: 我國民情的確是無法接受配偶與他人「通姦」,抑且不論道德問題,
法律保護的是"國情"嗎???
國情會變,而且國情可能是錯的,
某國國情當中一般人民皆無法接受喜歡做愛的女人"活著"或"善終",
所以法律應該保護或支持或執行某國國民燒女人,
這樣是對的嗎???
法律是契約,契約保障生活,
可是法律"不應該"規定婚姻生活的形式,
這是"外面一般人"當中支持通姦除罪化的理由,
因為人民的生活方式當由人民自定,
A女與B男基於自由性關係的理念而結合,(這是不可能的嗎???)
兩造基於"自由性關係的契約"而締結婚約,
有朝一日A女發現B男把她的冰箱巧克力吃光光而一怒反悔,
兩人口角不休A女找到B男通姦證據告上法院,
現在法律是保障好人(遵守契約的人)還是保障壞人(尋思報復的人)???
還有,通姦跟殺人放火不一樣,
我跟別人做愛並不傷害妳的生命,也不傷害妳的財產,
不一樣的事情不會因為妳說一樣就一樣,
偷吃妳巧克力也跟殺人放火一樣嗎???
它們都是錯的嘛!!!!!
在游泳池放屁也跟殺人放火一樣嗎???
是人都不能接受嘛!!!!!
這樣是對的嗎???
還有,我不學法律,
我只是一個社會上覺得通姦應該除罪的一般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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