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之所以舉證要達配偶與第三人在床上才能被判有罪
關鍵在於刑239寫明要達通姦之程度,姦淫這個字在舊刑法時代
限制的很嚴格,不像現在許多條文都修正為『性交』二字
範圍開的很廣(刑10性交定義均適用)
在來,台灣的刑法有所謂爭議通姦除罪化
支持者的理由,均多參考鄰近國家日本與中國,均把通姦除罪
且認為男歡女愛之行為,如配偶中之一方無意維持其婚姻,國家不應該
把刑罰權深入於家庭中,似有違背刑法謙抑思想理論。
真的要舉例你應該舉過失致死與財產法益的罪刑不相當!
竊盜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致人於死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邊的法律失衡才為人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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