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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局看板違規處理辦法 一、凡看板遭人利用從事不當獲取 Ptt幣之違規行為,並符合下列任一 條件時,除懲處違規使用者外,另將看板設為違法看板。 1. 該看板任一板主有違反 Ptt洗錢防制法第二條任一款者。 2. 該看板任一板主有違反 Ptt洗錢防制法第五條者。 3. 看板於違規行為發生時已三個月以上無該看板成員文章發表。 4. 看板於違規行為發生時無板主。 符合第二項者,若該看板所有板主能證明非其管理過失,不罰。 二、認領並解除判決確定之違法看板,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經設定違法看板達三個月以上。 2. 該看板有五名以上之固定成員使用。 3. (認領時及之後接任時) 擔任該看板板主者不得有違反金融法 之紀錄。 三、認領案須由當任板主提出,依各群組組規至各群組組務看板提出外, 需同時於金融管理處備案,經金融管理處同意後,方得領回看板。 四、違法看板經認領後,復有違反金融法情事,且違規情形符合本辦法 第一條任一項者,該看板永久設為違法看板。 經認領之違法看板,若發現未滿足本辦法第二條任一條件,板主予 以撤職,該看板設為違法看板,且自判決確定起未滿六個月不得申 請解除違法看板設定。 未依本辦法第三條程序認領之違法看板,板主予以撤職,該看板設 為違法看板,且自判決確定起未滿六個月不得申請解除違法看板設 定。 五、案件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若對判決有疑問或不服,可於本板提出 申訴,由站長會審處置。 六、本辦法公告後生效。 七、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修正本辦法第一條中對板主之規範部分、第二 二條及第三條中對板主身分之要求。修正後辦法即刻生效。 ※ 編輯: disFabulous 來自: 140.127.72.178 (03/23 03:19) > -------------------------------------------------------------------------- < Ptt 洗錢防制法 一、為防制學術網路 Ptt金融犯罪,特制定本法。 二、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 1.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金融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2. 掩飾、收受、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金融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者。 3. 利用系統瑕疵進行非正常程序之財產轉移、讓與者。 4. 利用非系統許可之程式進行帳號數值之變動者。 5. 利用系統瑕疵及無意義內文獲取利益者。 6. 蓄意利用他人著作獲取利益者。 7. 蓄意重複輸入文字、變化文字排版等增加游標移動方式影響系統 判定稿費以獲取利益者。 因前段所列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第三人善意取得者,不在此限。 三、本法所稱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1. Ptt 銀行。 2. Ptt 量販店。 3. Ptt 養雞場。 4. Ptt 遊樂場。 5. 本站各看板及看板賭盤。 6. 其他經 Ptt金融管理處指定之機構。 四、Ptt 金融管理處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有權確認使用者帳 號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交付 Ptt金融管理處備查。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確認使用者身分之程序、留存 交易紀錄之方式與期限,由 Ptt金融管理處會商 Ptt法務部、Ptt 帳 號部定之。 五、各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認使用者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並應向 Ptt金融管理處申報。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機構管理者處罰單一張處分。但該機構如能證明 其所屬無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六、金融幹員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轉帳、通貨或其他支 付工具從事洗錢者,得聲請 Ptt金融管理處如列該日交易紀錄,對該 筆洗錢交易之財產為禁止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相關處分之 處分。其情況急迫,有相當理由足認非立即為上開命令,不能保全得 沒收之財產或證據者,金融管理處人員得逕命執行之。但應於行後三 日內,報請 Ptt金融管理處備查。 前項禁止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相關處分之處分,金融法務 於審判中得依職權為之。 對第一項、第二項之處分不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之規定。   七、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以 Ptt幣歸零、分身帳號砍除、停權二至 四週處分。 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以 Ptt幣歸零、分身帳號砍除、停權二至 四週處分。 犯第二條第三款之罪者,處以 Ptt幣歸零、分身帳號砍除、停權一至 二週處分。 犯第二條第四款之罪者,處以 Ptt幣歸零、分身帳號砍除、停權一至 四週處分。 犯第二條第五款之罪者,處以 Ptt幣歸零、分身帳號砍除、停權一至 四週處分。 犯第二條第六款之罪者,處以 Ptt幣歸零、分身帳號砍除、停權二至 四週處分。 犯第二條第七款之罪者,處以 Ptt幣歸零、分身帳號砍除、停權一至 四週處分。 犯前項之罪者,可累計部份之罰則,累計之。 初次判刑確定後,兩年內再次犯本法規定之刑者,依原刑加重罰單五 張處分。 二次判刑確定後,兩年內三次犯本法規定之刑者,砍除所有帳號並封 鎖註冊信箱。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八、擔任並利用本站公職犯第二條之罪者,依原刑加重罰單兩張處分並解 除其所有職務,且兩年內不得再擔任本站任何公職。 九、註冊三名(次)以上帳號洗錢者,依原刑加重罰單五張處分。 十、犯本法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 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 押其財產。 十一、本法自公布後施行。 十二、本法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增修部份罰則,並於公佈起實施。 ※ 編輯: disFabulous 來自: 140.127.72.43 (01/15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