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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使用者注意, 於本站"徵求志工"或"進行募款"活動, 應符合我國法律之規範。 徵求志工, 需符合"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方可進行, "志工"與"義工"不同, 用語亦不宜混用。 進行募款, 應符合"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方可進行, 未依法令不得私自募款, 並請使用者小心詐騙行為。 未符合相關法令之文章, 板主得予以刪除, 若另外個別板規有相關規定, 亦得給予適當處分。 PTT 法務部 附註: 志願服務法 第 6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 計畫公告。 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 協議。 第7條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 、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 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運用結束後二 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 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為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志願服務運用者之章 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前申請備案。但應於年 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時,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公益勸募條例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7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249.21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nnounce/M.1396727905.A.F20.html longbow2:轉錄至看板 SYSOP 04/06 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