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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 BBS 站不當更動帳號數值管理辦法 一、為防制 Ptt BBS 站不當更改帳號數值之犯罪行為,特制定本法。 二、本法所稱不當更改帳號數值,係指下列行為: 1.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不當更改帳號數值所得利益者。 2. 掩飾、收受、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不當更改帳號數值行為 所得利益者。 3. 利用系統瑕疵進行非正常程序之財產轉移、讓與者。 4. 利用非系統許可之程式進行帳號數值之變動者。 5. 蓄意影響系統判定帳號數值以獲取利益者。 6. 蓄意利用他人著作以更動帳號數值獲取利益者。 7. 教唆或提供他人不當更動帳號數值方式或工具者。 因前段所列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第三人善意取得者,不在此限。 三、檢舉權限: 1. 金融類別之檢舉案任何使用者均可提出。 2. 文章類別之檢舉案需由疑似發生違規行為之看板板務人員和看板 所屬組務人員提出。 3. 其餘類別之檢舉案需由現任站長提出。 四、本法所稱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1. Ptt 銀行。 2. Ptt 量販店。 3. Ptt 養雞場。 4. Ptt 遊樂場。 5. 本站各看板及看板樂透活動。 6. 其他經 Ptt帳號數值管理處指定之機構。 五、Ptt 帳號數值管理處對於達一定數量以上之帳號數值異動,有權確 認使用者帳號及留存相關系統紀錄憑證,並交付 Ptt帳號數值管理 處備查。 六、各機構對疑似不當更動各項帳號數值之行為,應確認使用者身分及 留存紀錄憑證,並向 Ptt帳號數值管理處申報。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機構管理者處罰單五張處分。但該機構如能證 明其所屬無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七、罰則: 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以相關帳號數值歸零、分身帳號砍除、 及兩週以上、八週以下停權時間。 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以相關帳號數值歸零、分身帳號砍除、 及兩週以上、八週以下停權時間。 犯第二條第三款之罪者,處以相關帳號數值歸零、分身帳號砍除、 及兩週以上、八週以下停權時間。 犯第二條第四款之罪者,處以相關帳號數值歸零、分身帳號砍除、 及兩週以上、八週以下停權時間。 犯第二條第五款之罪者,處以相關帳號數值歸零、分身帳號砍除、 及兩週以上、八週以下停權時間。 犯第二條第六款之罪者,處以相關帳號數值歸零、分身帳號砍除、 及兩週以上、八週以下停權時間。 犯第二條第七款之罪者,處以相關帳號數值歸零、分身帳號砍除、 及四週以上、八週以下停權時間。 停權時間以週為單位,自處分執行日期起算;可累計之罰則,累計 之。 八、初次判刑確定後,兩年內再次犯本法規定之刑者,依原刑加重罰單 十張處分。 二次判刑確定後,兩年內再次犯本法規定之刑者,砍除所有帳號並 封鎖註冊信箱。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九、正從事犯罪行為者,本處及本站板務部警察人員得以現行犯行為開 立罰單警告或關閉其發表文章之權限,惟各帳號之現行犯罰單以一 張為限,且不得於未經本處審理前對各帳號有進一步處分。 依前項所開立之罰單,為針對現行犯行為之獨立處置,不得折抵判 決後之懲處。 經本處或警察人員開立罰單警告之使用者,不論該案件是否經本處 審理完畢,得於系統限制時間期滿後繳付罰單款項以恢復帳號權限; 但犯罪者若於現行犯之罰單開立後以同帳號或其他帳號進行犯罪行 為,依再次犯罪論處。 十、犯罪者於判決確定後至復權之期間,不得登記參選或接任本站任何 公職,違者逕行撤除其競選資格及職務,並處以罰單五張。 犯罪者於判決前即參選或申請接任本站公職者,不罰,但其參選及 接任申請無效。 十一、犯罪者於判決確定後至復權期間,不得註冊新帳號使用,違者處以 分身帳號砍除、罰單五張,並追加兩週以上、四週以下之停權時間。 十二、擔任並利用本站公職犯本法第二條之罪者,依原刑加重罰單五張處 分並解除其所有職務,且兩年內不得再擔任本站任何公職。 十三、註冊三名(次)以上帳號犯本法第二條之罪者,依原刑加重罰單五 張處分。 十四、犯本法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 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 扣押其財產。 十五、看板發文獎勵設定處理細則 1. 看板發文獎勵係指發表文章時由系統自動給予之有效文章數、 稿酬(Ptt 幣),及看板舉行樂透活動之權限。 2. 凡看板遭人利用從事不當更動帳號數值之違規行為,並滿足下 列任一條件時,除懲處違規使用者外,另取消看板發文獎勵。 (1) 該看板任一板主有違反不當更動帳號數值管理辦法第二條 任一款者。 (2) 該看板任一板主有違反不當更動帳號數值管理辦法第六條 者。 (3) 看板於違規行為發生時已三個月以上無該看板成員文章發 表。 (4) 看板於違規行為發生時無板主。 符合第二項者,若該看板所有板主能證明非其管理過失,不罰。 3. 認領看板並回復經本處判決取消之看板發文獎勵時,看板需滿 足下列所有條件。 (1) 經取消看板發文獎勵滿三個月。 (2) 該看板有五名以上之固定成員使用。 (3) 認領時或日後接任時,擔任該看板板主者不得有違反不當 更動帳號數值管理辦法之紀錄。 4. 認領案須由當任板主提出。當任板主至帳號數值管理處提出認 領申請並經本處審核同意後,自行將認領案申請文轉錄至看板 所屬組務,由組務還原經本處取消之看板發文獎勵。 5. 看板經回復看板發文獎勵後,復有違反不當更動帳號數值管理 辦法情事發生於該看板,且違規情形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款 或第二款者,該看板永久取消看板發文獎勵。 經回復看板發文獎勵之看板,若發現未滿足本辦法第二條任一 條件,當任板主全數撤職,該看板取消看板發文獎勵,且自判 決確定起未滿六個月不得申請回復看板發文獎勵。 未依本辦法第三條程序回復看板發文獎勵之看板,當任板主全 數撤職,該看板設為違法看板,且自判決確定起未滿六個月不 得申請回復看板發文獎勵。 十六、本法自公佈起生效。 本法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第三條,文章類別案件檢舉權限 向下開放之部分,自公佈起生效。 本法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第三條,文章類別案件檢舉權限 向下開放部份,及第七條現行犯之處置部份,即刻生效。 本法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廿九日修正第八、九條,#1FJYSRgU (ID_Finance) 所提及部份條文中對使用者之限制生效時間,即刻生效。 本法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修正第八、九條,#1FJYSRgU (ID_Finance) 所修正之用字未明部份。 本法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修正第十三條,原「違法看板」修正 為「看板發文獎勵」,及潤飾更動部份之用詞。 本法於二零一三年元月六日修正第三條,文章類別檢舉案之權限, 及第六條對機構管理者之處份,自公佈起生效。 本法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日修正第三條,文章類別檢舉案之權限, 自公佈起生效。 本法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廿七日將部分原屬第七條之規定內容獨立為 第八條及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