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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國使用手冊〉 第二章 職業介紹 ═════════════════════════════════════  2-7 棋國大法官  ────────    棋國職位為大法官者,主要負責審理棋國使用者涉及程式案(使用者利用程  式下棋)、特殊案(偽造戰績)、其他(現任組長認為須召開陪審團的案件)的  判斷,藉此協助棋國使用者,創造公平的遊戲環境。    為避免棋國大法官受到檢舉者、被檢舉者的影響,其進行的方式屬於匿名會  議與隱板方式進行。開會時,由組長設定大法官名單與被檢舉人名單,進行訊問  、討論及答辯,會後由組長開啟投票,由大法官判斷使用者是否違反相關重大事  件,採用 2/3表決方式,如超過 2/3大法官認定該使用者違反規範,即通過認定  ,給予判決。    棋國最高法院《審理》流程: ┌──────────┐       ┌────────────────┐ │User│組務板公開檢舉│┐      │1. 首先,將檢舉資料轉錄至   │ └──────────┘│      │                │ ┌──────────┐│      │  Chess_Law板         │ │User│寫信給組長檢舉│┼─────→│  《棋國大法官審理討論案件板》│ └──────────┘│      └────────────────┘ ┌──────────┐│              ↓ │棋國│大法官主動稽核│┘      ┌────────────────┐ └──────────┘       │2. 組長將檢舉資料複製轉錄至  │ ┌──────────────┐   │                │ │★ 備註          │←--│  Chess_Abuse板        │ │              │   │  《棋國最高法庭》      │ │  複製&轉錄資料時請注意 │   └────────────────┘ │              │           ↓ │  A.除備份資料外,將檢舉者│   ┌────────────────┐ │   之ID手動匿名處理。  │   │3. 寫信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   │ │              │--→│                │ │  B.除備份資料外,將檢舉者│   │  暫時將當事人設定為     │ │   之IP後兩位址匿名處理。│   │  《棋國最高法庭》看板好友  │ └──────────────┘   └────────────────┘                            ↓ ┌────────────────┐ ┌────────────────┐ │5. 棋國大法官討論交換意見   │ │4. 雙方於《棋國最高法庭》答辯 │ │                │←│                │ │  充分利用專屬的       │ │  請大法官選擇「匿名」發言  │ │  《棋國大法官審理討論案件板》│ │  名稱使用「棋國大法官」即可 │ └────────────────┘ └────────────────┘         ↓ ┌────────────────┐ ┌────────────────┐ │6. 棋國大法官對案件進行表決  │ │7. 判決使用者違規項目及懲罰  │ │                │→│                │ │  判定其是否違規以及處分方式 │ │  視情況考慮是否要公佈於組務板│ └────────────────┘ └────────────────┘  案件處理分類   ̄ ̄ ̄ ̄ ̄ ̄ ̄ ̄ ̄ ̄ ┌────────┐ │依照檢舉案情劃分│ └────────┘  ↓ ┌───────┐ ┌───────────────┐ ┌────────┐ │1. 涉及分身案│→│A. 棋國大法官與當事人進行答辯│→│當事人承認/自白│ └───────┘ │               │ │        │         │  雙方於《棋國最高法庭》答辯│ │待棋國大法官宣判│         │               │ │依規範,減輕責罰│         │  請大法官選擇「匿名」發言 │ └────────┘         │  名稱使用「棋國大法官」即可│↘┌────────┐         └───────────────┘ │當事人否認   │                           │        │                           │牽涉系統log 紀錄│                           │故須申請站長協查│                           │以進一步釐清真相│                           └────────┘ ┌───────┐ ┌───────────────┐ ┌────────┐ │2. 涉及程式案│→│B. 棋國大法官與當事人進行答辯│→│當事人辯論前自白│ └───────┘ │               │ │        │          │  雙方於《棋國最高法庭》答辯│ │待棋國大法官宣判│          │               │ │依規範,減輕責罰│          │  請大法官選擇「匿名」發言 │ └────────┘          │  名稱使用「棋國大法官」即可│ ┌────────┐          ├───────────────┤→│當事人辯論中承認│          │  棋國大法官,進行討論、比對│ │        │          │  並針對不合理地方,提出質疑│ │待棋國大法官宣判│          │  與當事人反覆進行答辯之動作│ │視情況,減輕責罰│          ├───────────────┤ └────────┘          │  累犯者加重 1.5~2.5 倍判決│↘┌────────┐          │  ─────────────│ │當事人均保持否認│          │  被累次檢舉,當事人均否認,│ │        │          │  且經全體棋國大法官投票過半│ │待全體大法官投票│          │  判決違反規範者,則判決有罪│ │待棋國大法官宣判│          └───────────────┘ └────────┘ ┌───────┐ ┌───────────────┐ │3. 其他檢舉案│→│C. 視實際之情況,進行些微調整│ └───────┘ │               │           │  若為明顯可見錯誤則直接宣判│           │  其他則比照:2. 涉及程式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