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國使用手冊〉
第二章 職業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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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棋國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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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國職位為大法官者,主要負責審理棋國使用者涉及程式案(使用者利用程
式下棋)、特殊案(偽造戰績)、其他(現任組長認為須召開陪審團的案件)的
判斷,藉此協助棋國使用者,創造公平的遊戲環境。
為避免棋國大法官受到檢舉者、被檢舉者的影響,其進行的方式屬於匿名會
議與隱板方式進行。開會時,由組長設定大法官名單與被檢舉人名單,進行訊問
、討論及答辯,會後由組長開啟投票,由大法官判斷使用者是否違反相關重大事
件,採用 2/3表決方式,如超過 2/3大法官認定該使用者違反規範,即通過認定
,給予判決。
棋國最高法院《審理》流程:
┌──────────┐ ┌────────────────┐
│User│組務板公開檢舉│┐ │1. 首先,將檢舉資料轉錄至 │
└──────────┘│ │ │
┌──────────┐│ │ Chess_Law板 │
│User│寫信給組長檢舉│┼─────→│ 《棋國大法官審理討論案件板》│
└──────────┘│ └────────────────┘
┌──────────┐│ ↓
│棋國│大法官主動稽核│┘ ┌────────────────┐
└──────────┘ │2. 組長將檢舉資料複製轉錄至 │
┌──────────────┐ │ │
│★ 備註 │←--│ Chess_Abuse板 │
│ │ │ 《棋國最高法庭》 │
│ 複製&轉錄資料時請注意 │ └────────────────┘
│ │ ↓
│ A.除備份資料外,將檢舉者│ ┌────────────────┐
│ 之ID手動匿名處理。 │ │3. 寫信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 │
│ │--→│ │
│ B.除備份資料外,將檢舉者│ │ 暫時將當事人設定為 │
│ 之IP後兩位址匿名處理。│ │ 《棋國最高法庭》看板好友 │
└──────────────┘ └────────────────┘
↓
┌────────────────┐ ┌────────────────┐
│5. 棋國大法官討論交換意見 │ │4. 雙方於《棋國最高法庭》答辯 │
│ │←│ │
│ 充分利用專屬的 │ │ 請大法官選擇「匿名」發言 │
│ 《棋國大法官審理討論案件板》│ │ 名稱使用「棋國大法官」即可 │
└────────────────┘ └────────────────┘
↓
┌────────────────┐ ┌────────────────┐
│6. 棋國大法官對案件進行表決 │ │7. 判決使用者違規項目及懲罰 │
│ │→│ │
│ 判定其是否違規以及處分方式 │ │ 視情況考慮是否要公佈於組務板│
└────────────────┘ └────────────────┘
【 案件處理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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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檢舉案情劃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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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及分身案│→│A. 棋國大法官與當事人進行答辯│→│當事人承認/自白│
└───────┘ │ │ │ │
││ │ 雙方於《棋國最高法庭》答辯│ │待棋國大法官宣判│
││ │ │ │依規範,減輕責罰│
││ │ 請大法官選擇「匿名」發言 │ └────────┘
││ │ 名稱使用「棋國大法官」即可│↘┌────────┐
││ └───────────────┘ │當事人否認 │
││ │ │
││ │牽涉系統log 紀錄│
││ │故須申請站長協查│
││ │以進一步釐清真相│
↓│ └────────┘
┌───────┐ ┌───────────────┐ ┌────────┐
│2. 涉及程式案│→│B. 棋國大法官與當事人進行答辯│→│當事人辯論前自白│
└───────┘ │ │ │ │
│ │ 雙方於《棋國最高法庭》答辯│ │待棋國大法官宣判│
│ │ │ │依規範,減輕責罰│
│ │ 請大法官選擇「匿名」發言 │ └────────┘
│ │ 名稱使用「棋國大法官」即可│ ┌────────┐
│ ├───────────────┤→│當事人辯論中承認│
│ │ 棋國大法官,進行討論、比對│ │ │
│ │ 並針對不合理地方,提出質疑│ │待棋國大法官宣判│
│ │ 與當事人反覆進行答辯之動作│ │視情況,減輕責罰│
│ ├───────────────┤ └────────┘
│ │ 累犯者加重 1.5~2.5 倍判決│↘┌────────┐
│ │ ─────────────│ │當事人均保持否認│
│ │ 被累次檢舉,當事人均否認,│ │ │
│ │ 且經全體棋國大法官投票過半│ │待全體大法官投票│
│ │ 判決違反規範者,則判決有罪│ │待棋國大法官宣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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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檢舉案│→│C. 視實際之情況,進行些微調整│
└───────┘ │ │
│ 若為明顯可見錯誤則直接宣判│
│ 其他則比照:2. 涉及程式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