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已賦予人民有改革不合理制度之權力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正式確認服兵役為
中華民國國民所共有之義務。這份義務承擔,其意義在於國家存續集體責任之
制度性確保,也在於個人自由能在國防武力的保障下得以維護。這份責任,及
其實踐之利益,從來就不是年輕男性或志願役軍士官兵所獨攬。自不待言,一
國軍隊之所以強盛,需要的是一批以護國保土為己任的士兵。在非民主國家,
「己任」之於軍隊而言,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那只是一種強制性的宿命,毫無
護國保土責任所具備的崇高意義。因而,領導者只能期許被強迫徵召之國民,
在偶然間決定是否誓死效忠,而無法期許其能形成多少戰力。
制憲者在憲法的宣示下,已經提供了兵役制度的動態型塑空間。「依法律
服兵役的義務」之實質精神,乃是讓國家能順應時勢,將這份責任交付給一群
對其「職責」總是清楚,不會在面臨敵人時稍假猶疑的軍隊。由此角度進一步
言之,法律的成就來自於國會,當法律的成就不能回應公民的要求,這是立法
怠惰。法律的執行則來自於行政部門,當法律已經有執行效果上的問題時,繼
續執行而不思索變革者,就是行政怠惰。
因此,當我們說:「徵兵制度迫害了我們的基本自由權時」,已隨之引生
兩種意義:一者,我們不希望自由受到不合理的壓迫﹔二者,我們對於壓迫我
們自由的徵兵制度,是否能夠達成保護國家之效果產生了質疑。身為國家的領
導者,必須明確地告訴我們,強制剝奪我們自由的徵兵制度,可以成就我們為
國家集體責任奉獻之代價所在。如此,我們才能認同這是我身為中華民國國民
的責任以及榮耀,才能為國家而戰。
國家要的是強而有力的的軍隊,一支任何從軍者都能大聲說出「保衛國家
是我的天職也是我引以為傲之工作」的強悍軍隊。強悍軍隊的形塑,必須從成
為軍人最基礎的心態開始,都不允許有破綻。軍人的天職是保衛國家,必須服
從對國家、國土、國民責無旁貸的責任與規則,不會因時因地改變。這份責任
是單純的,國家對軍人的責任要求也異於一般國民。也就是說,我們應該要求
國家在兼顧集體安全責任的同時,建構出一支強悍的軍隊,肩負起這份重大使
命。國家賦予他們背負國防武力之責任,同時,全體國民將會誠摯地將崇敬獻
給他們。
但是今天,中華民國將保家衛國的重責大任,僅僅只是集中在20歲出頭的
年輕人身上。國家要求大部分的男性青年,在一年八個月的時間裡,強制背負
起這份責任。這當然是令義務役官兵所深感無力與無奈的一種自由剝奪過程。
這種自由的剝奪,並不利於軍隊的戰力維持,與社會形象的雕塑。
時空背景的轉換,中華民國的國防戰略,已從光復祖國,演變至保衛台灣。
而如果國家現在的領導者,無法針對現行制度如何徹底執行國防戰略,作出合
理解釋,那麼我們要說,目前的「徵兵制度」顯然需要改變。是的,徵兵制是
國共鬥爭史的產物,我們可以說明其已經不符合台灣的國防戰略需求。而且,
徵兵制非但不能達成其目的,反而引發了浪費大量社會成本與阻礙台灣經濟發
展的副作用。錯誤的制度需要立刻改變,否則,將會讓我們的子孫,在永無止
盡的惡性循環中,承擔其帶來之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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