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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標題 二、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0702767.A.A6D.html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4234946.A.1EA.html 三、違規事實 第四條 鬧板 ★ 有鬧板滋事者,鬧板文章退回並追加水桶兩週,鬧板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Ex3:冒充任何團體及個人或散布任何不實言論或公開言論者,以鬧板論。 若有違此例,追加水桶52週。 四、違規人名稱 link1234 五、檢舉的推文內容 1.#1K5Pslfj 的推文中: → link1234 : 即使林俊隆不起訴處分,但是當初偷工減料是事實! 09/14 22:4 推 LODAM : 你口口聲聲說林俊隆驗收偷工減料。 09/14 22:4 → LODAM : 可是不起訴處分書裡說的東西你看完了嗎? 09/14 22:4 推 link1234 : 不起訴是因為證據不足不是因為這些犯罪事實不存在! 09/14 22:4 → LODAM : 你確定所說的是證據不足?你真的確定? 09/14 22:4 → link1234 : 檢察官其實把那些採購案交代得很清楚 09/14 22:4 推 LODAM : 然後你就無視掉這些技術細節。 09/14 22:4 → link1234 : 整個犯罪過程也寫得很清楚,最後是因為證據不足才不 09/14 22:4 → link1234 : 起訴,這些標案是怎麼被通過的? 09/14 22:4 → LODAM : 證據不足是證據不足在哪個地方?你有沒有搞清楚? 09/14 22:4 → link1234 : 我覺得這真的很扯XD,廠商都認了,最後說沒圖利證據就 09/14 22:5 → link1234 : 不往下查,然後你就說這些犯罪事實不存在 09/14 22:5 推 LODAM : 廠商在哪一句話裡認了?你指出來。 09/14 22:5 → LODAM : 你先告訴我廠商在哪一句話認了。 09/14 22:5 → LODAM : link1234你怎麼不敢講?不起訴書你都貼了,怎麼不 09/14 22:5 → LODAM : 指出哪句話認了? 09/14 22:5 推 link1234 : 我來把問題點出來好了,真是的 09/14 22:5 上述推文中,link1234說「林俊隆驗收偷工減料」、「廠商都認了」。 但卻無法提出相對應的證據。 2. 推 link1234 : 最扯的是當中有關係人自殺檢調竟然不查! 09/14 23:1 → link1234 : 你仔細看不起訴書P4那三個技術員~然後再看看這新聞 09/14 23:1 → link1234 : http://ppt.cc/vQ5L 09/14 23:1 → link1234 : 可以這樣死了就以自殺簽結的嗎?而且還在核四廠上吊 09/14 23:1 → LODAM : 你哪邊認為那個李姓技術員就是李正堯? 09/14 23:1 推 link1234 : 因為當初最先爆料的是八卦板!一次死兩個 09/14 23:1 → link1234 : 我記得很清楚當八卦板爆時還有記者去追 09/14 23:2 → link1234 : http://ppt.cc/Dnn6 09/14 23:2 → link1234 : 有一篇回文好像被內部員工刪掉了~ 09/14 23:2 後經板友指出: 推 BOSSHUN : 泥馬的我核四員工聽你亂套我好友的死因非常不爽 09/14 23:4 推 BOSSHUN : 最好你反核反到這樣亂講話亂套罪名,可恥! 09/14 23:4 推 BOSSHUN : 李姓員工是我們四廠的員工,另一個施工處的是新進人 09/15 00:0 → BOSSHUN : 要不要說一下怎樣會跟好幾年前的施工處標案扯上關係 09/15 00:0 這段中link1234將不相關的案件連結在一起, 經板友點出後link1234針對此事件不再發表言論,亦無提出任何相關證據。 3.#1KIuD27g 的推文中: → link1234 : 核四我一定反!因為我知道太多不安全的八卦了xd 10/26 00:07 → litcurler : 例如會自我進化的寶特瓶嗎? 10/26 00:08 → link1234 : 你說的是圍阻體外漏吧?我講的是林俊隆那段 10/26 00:10 → link1234 : 最後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但是其間兩個關鍵 10/26 00:10 → link1234 : 同處室的工程師上吊自殺,如果要自殺為什麼在核四廠 10/26 00:11 → link1234 : 裡上吊自然殺?如果這沒內幕什麼是內幕? 10/26 00:12 → link1234 : 這當中掩蓋了很多真相!只是在等時間讓真相爆出來 10/26 00:13 事隔一個多月後,link1234再次提出事件2.中被指出有錯的言論, 且依舊無提出任何相關證據。 事實上,link1234的許多言論都有不實之情形,斷層、地震、拿勞安法說嘴建築安全 ....等,這些科學上的論述尚可當作相關知識不足,而非刻意為之。 但對於一個單純事件的發生,經其他板友指出有誤後,仍提出相同說法, 且無附上任何佐證證據,實在無法以無意觸犯來解釋。 本板做為公共議題相關討論板,訊息的正確與否會影響判斷是否正確, 多次提供錯誤訊息有刻意誤導之疑慮,因此檢舉之。 六、判決說明 一、本板已廢除原第四條不實言論鬧板規定。   依板規第十九條從舊從輕原則: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   時之板規。但如新板規對當事人較有利者,適用新板規。 二、上述所稱的相關當事人,應以有直接利害關係優先:   因此案例一為林俊隆及link1234,案例二為相關技術員及link1234。   由於檢舉方均非當事人,在被檢舉者link1234當事人權利優先下,   均改用板規第八條處理。 三、於檢舉內容第一項中,link1234言論出於監督核四工程之公共利益。   有關林俊隆涉嫌圖利,檢方不起述書說明無任何違背明知法令而圖利廠商之犯行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O9OMg_Sbk4Q3ZubENtRnJWems/preview   但本案僅針對言論是否有根據,而並不對言論是否真實做出裁判。   其林俊隆被約談、添購房產六十八棟的說法至今仍在網路流傳,   過往新聞及傳言已足以作為link1234相信其言論真實的佐證。 四、然在檢舉內容第二、三項中,link1234雖出於公共利益,   但並無核四廠內工作人員自殺與弊案相關的證明,   也並未有他人提出相似看法,純為個人臆測。   尤其在台電相關人員BOSSHUN駁斥後,理應有更充足理由   但link1234仍然再度發表相同言論而並未提出證據。   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link1234散布不實言論,水桶兩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228.2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_PT/M.1429339455.A.9CC.html
yommy1108: 辛苦了 04/18 14:50
chx64: 請問版主你有證實BOSSHUN所言確定為真? 04/18 14:57
offish: 沒有,BOSSSHUN所言是否為真不是判斷點。 04/18 15:01
chx64: 不是判斷點那你貼出那四句又下判斷是為何? 04/18 15:07
chx64: 也就是說你的水桶兩週係因判決說明第四項 04/18 15:10
chx64: 但判決說明第四項之成立係因採信BOSSHUN說明佐證 04/18 15:10
chx64: 但→ offish: 沒有,BOSSSHUN所言是否為真不是判斷點。 04/18 15:11
chx64: 請問小姐你搞啥? 04/18 15:11
chx64: 我建議你 要依據的應該是這份不起訴書http://ppt.cc/F3dc 04/18 15:15
offish: 謝啦。 04/18 15:16
※ 編輯: offish (114.25.228.243), 04/18/2015 15:17:32
chx64: 順便看一下第二頁的第二項第一行培養一下觀念 04/18 15:16
chx64: 你要定link1234的罪證據根本不夠 04/18 15:17
chx64: 還有你最好看清楚時間點的發生順序 是不是算合理質疑 04/18 15:25
chx6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RcY7LtUkJM 102年5月 04/18 15:25
chx64: LINK推文 9月 04/18 15:25
chx64: 不起訴書 11月28 04/18 15:26
chx64: 自殺新聞 11月 04/18 15:27
chx64: 初 週六 04/18 15:27
chx64: 第二位死者新聞 103年3月2日 04/18 15:30
chx64: 另因PT新板規第二條34項 04/18 15:39
chx64: .板主得不受理超過七日違規之檢舉文章。 04/18 15:39
chx64: .板主若經過五日未處理之檢舉文可再次提出檢舉。 04/18 15:40
ckchi: 樓上你要不要先搞清楚,此檢舉案是舊規定時的檢舉案 04/18 15:42
ckchi: 第二,此案從9月無檢舉板時就已檢舉,只是被吃案 04/18 15:43
chx64: 你有重新發文提出檢舉嗎? 04/18 15:43
ckchi: 11月的檢舉是因為再犯才一併檢舉 04/18 15:43
ckchi: 當時無7日的規定 04/18 15:43
ckchi: 第三,第二位自殺員工姓張 04/18 15:43
ckchi: 你要不要對照一下告訴我是不起訴書裡面的哪一位? 04/18 15:44
ckchi: 第四,此案照當時規定應該要水桶半年的, 04/18 15:46
ckchi: 拖到現在中間這段時間link發了多少文? 04/18 15:46
ckchi: 更何況現在用新法只有2個星期 04/18 15:47
ckchi: 根本已經有和沒有一樣了(他也很久沒發文了) 04/18 15:47
chx64: link1234有明確指出姓張? 04/18 15:47
ckchi: → link1234 : http://ppt.cc/Dnn6 04/18 15:47
ckchi: 裡面才有新聞 04/18 15:48
chx64: 不處理的是喵喵狗 吃案你應該上呈組務 04/18 15:48
chx64: 新聞阿 怎? 04/18 15:48
ckchi: 任職1年多的張姓男員工(31歲) 04/18 15:49
ckchi: link可是說兩人「都」和此案有關 04/18 15:49
chx64: 對阿 新聞阿 怎? link1234有說張姓員工怎了嗎? 04/18 15:49
chx64: 合理質疑阿 他指出有人自殺怎會就這樣簽結 04/18 15:50
chx64: 你一直想消費死者是怎樣? 04/18 15:50
ckchi: → link1234 : 最後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但是其間 04/18 15:51
ckchi: 兩個關鍵同處室的工程師上吊自殺 04/18 15:51
chx64: 他指的是採購案阿 04/18 15:51
ckchi: 不要在那邊亂抹,是誰消費死者? 04/18 15:51
ckchi: 所以要不要說說張姓員工和採購案有啥關? 04/18 15:51
chx64: 只准你亂抹不准別人亂抹是不是? 04/18 15:52
chx64: 他在質疑的是檢察官 他有質疑死者嗎? 04/18 15:52
ckchi: 「其間兩個關鍵同處室的工程師上吊自殺」 04/18 15:54
ckchi: 要不要正面說說張姓死者到底哪裡可以看到和此案有關啦 04/18 15:54
chx64: 斷章取義? 04/18 15:54
ckchi: 隨了隨你,懶得和你打烏賊戰,反正其他人自己會看 04/18 15:55
chx64: 你自己要消費死者就別亂腦補抹link1234說過張姓員工怎樣 04/18 15:57
frogflower: chx64的意見這麼多..怎麼不出來選板主XD 04/18 15:58
chx64: 莫名其妙 04/18 15:58
chx64: 哞哞你先選阿 XDDDD 04/18 15:58
frogflower: chx64想選大概也選不上吧XD 04/18 15:58
frogflower: 我又不像你那麼嗆..你不是好棒棒嗎? 04/18 15:59
adoken: 要也是link自己來講 04/18 15:59
adoken: 讓一個不相干又會造謠的來是能幹嘛XD 04/18 16:02
chx64: http://ppt.cc/0dP2 你說吃案算不算造謠? 04/18 16:03
ckchi: 我說「9月」檢舉時被吃案 04/18 16:10
ckchi: 到底誰在斷章取義zzz 04/18 16:10
chx64: OK 文章指出你是針對李姓技術員案 今天你又說是張姓 04/18 16:11
chx64: 所以你到底是不是在消費死者? 04/18 16:11
ckchi: 第二項是針對李案,第三項是針對兩人啊 04/18 16:12
adoken: chx又要來搞爛一篇文啦 04/18 16:12
ckchi: 真的不跟你打烏賊戰了zzz 04/18 16:12
chx64: 另這篇連結文是2月 請問你吃案在哪? 04/18 16:12
ckchi: #1LCHgXV5 (DiscuService) 04/18 16:13
ckchi: 我轉的證據又不只一篇 04/18 16:13
chx64: 所以link1234又沒說張姓員工怎樣 你硬要抹不是嗎 04/18 16:13
ckchi: 你高興就好囉,我還是那句話,其他人自己會看 04/18 16:14
ckchi: 再見 04/18 16:14
chx64: 掰 合理質疑 檢察官 採購案 核四弊案 自殺案 04/18 16:16
chx64: 就是沒看見他在質疑死者 消費死者 這樣也可以亂抹 04/18 16:16
adoken: 哈被發再見卡,看人家有多麼了解你,坳到沒人想理你XD 04/18 16:16
chx64: 我從頭到尾只看到你和LODAM硬是想抹人消費死者 04/18 16:17
adoken: 板主判的好,這種的早該去水桶反省了XD 04/18 16:17
chx64: 還是你們都認為不起訴=造謠? 我想巴成是這樣吧? 04/18 16:18
adoken: 頗呵,被檢舉的是鬧板,板主認證的也是鬧板,這裡大概只 04/18 16:21
adoken: 有你被判造謠啦XD 04/18 16:21
ckchi: 等等,我發現連結是站內信,且非轉錄至檢舉板的 04/18 17:08
ckchi: 怎麼跑出來的啊XDD 04/18 17:09
adoken: link喜歡亂丟連結,他的歡樂小隊友也不意外 04/18 17:13
ckchi: 不是,我的意思是,那是我和版主的站內信 04/18 17:14
ckchi: 這個居然GOOGLE的到嗎!? 04/18 17:14
ckchi: PPT居然可以查到別人的站內信內容嗎? 04/18 17:15
chx64: 孤狗出來的 04/18 18:00
chx64: 因為我是有印象說要寄信給喵喵狗 04/18 18:01
chx64: 你關建字打"LINK1234 寄信 版主" 第三個 04/18 18:02
ckchi: 但該信件本人未以任何方式轉錄或公開 04/18 18:12
LODAM: 對阿,所以我「消費」死者來為台電護航,豪棒棒的邏輯 04/18 18:12
chx64: 你去問孤狗 公開搜尋到的 04/18 18:13
chx64: → LODAM : 你哪邊認為那個李姓技術員就是李正堯? 04/18 18:14
chx64: 請問你link1234推文有提到隻字片語李姓員工嗎? 04/18 18:15
chx64: 事實上BOSSHUN應是針對你LODM的誤導所導致 04/18 18:18
adoken: 公開可搜尋不代表你能貼,好比寇x不能隨便喊一樣XD 04/18 18:25
chx64: 舉證與公開來引戰挑釁我想不能同論 04/18 18:33
adoken: 為了舉證就能公開侵犯隱私?沒經過同意你貼什麼貼? 04/18 18:42
kazeki: 既然你不能證實BOSSHUN所說之話為真 又何來link1234散播 04/18 19:25
kazeki: 不實言論之判決? 04/18 19:25
adoken: 板主說的你沒在看啊?到底有沒有在認真看啊? 04/18 19:28
kazeki: 你才有沒有在看文章吧 通篇下來link1234就是在質疑檢察官 04/18 19:35
kazeki: 自殺簽結的問題 跟張姓死者有什麼關關係? 04/18 19:35
adoken: 干我屁事? 04/18 19:44
kazeki: 那我推文給版主看 又干你屁事咧? 04/18 19:53
revorea: 又一個不實言論判例.... 04/18 21:09
chx64: 這個不實言論是因他人誤導所引發的結果 04/18 21:30
chx64: 事實上客觀來看link1234從頭到尾就是質疑檢察官、採購案、 04/18 21:30
chx64: 核四弊案、自殺案之間的關連,根本沒有指控死者如何 04/18 21:30
aimify: 我的疑問是,既然覺得link1234講話需要提出證據,那麼, 04/18 21:38
aimify: BOSSHUN的言論是否也要提出他是核四員工的證據? 04/18 21:39
aimify: 另外,要證實當事人的言論為不實言論,應該是要先拿真實的 04/18 21:44
aimify: 事實來打臉當事人以證明當事人講的是不正確的。 04/18 21:45
aimify: 否則,以「非真實的事實」飄渺的定位當事人為不實言論, 04/18 21:46
aimify: 這樣的邏輯不是很奇怪嗎? 04/18 21:46
aimify: 簡單說,你說他講的不是事實,那你應該要有個事實來比對 04/18 21:47
aimify: 你才會知道他講的不是事實吧?可是,這篇判決看下來,我也 04/18 21:47
aimify: 看不出板主想提出的打臉事實在哪,這樣要怎麼知道link1234 04/18 21:48
aimify: 所說的真的不是事實呢? 04/18 21:49
adoken: 喔,是說b大跑出來說他是員工,就變得可信囉?待會又要他 04/18 21:57
adoken: 證明自己真的是員工,還要拿識別證薪資單人事證明出來才 04/18 21:57
adoken: 算唷 04/18 21:57
chx64: 本來就是阿 更何況是LODAM在牽扯李姓技術員 link1234又沒有 04/18 21:58
chx64: 所以我才問說 是不是整個案子簽結不起訴對你們來說=造謠? 04/18 21:59
chx64: 連去質疑檢察官不起訴 質疑不同案件的關聯也不可? 04/18 21:59
chx64: 尤其是判決說明第四項中的其中一句最扯 04/18 22:00
chx64: "也並未有他人提出相似看法,純為個人臆測。" 04/18 22:01
chx64: 其他人不說話就表示沒意見喔? 那跟公投法不投票等於拒絕票 04/18 22:01
aimify: 嗯,是啊(點頭)。你想要打臉人家不是就要一刀斃命嗎? 04/18 22:01
chx64: 一樣意思是不是? 什麼叫個人臆測? 說合理質疑不行嗎? 04/18 22:02
aimify: 想要證明link的言論為不實,就是需要拿出證據才能處分他啊 04/18 22:02
aimify: 不然,板主這篇判決不就是跟link一樣飄渺了嗎? 04/18 22:02
chx64: http://ppt.cc/fbaS 像這個法學緒論應該都教過吧? 04/18 22:05
kazeki: 照你邏輯 B版友並無實證能證明他的推文有事實依據 所以他 04/18 22:06
kazeki: 也應該被判不實言論囉? 04/18 22:06
aimify: 幫縮:刑法 罪刑法定 / 刑訴 無罪推論。 04/18 22:10
aimify: 解釋:要以刑法判定罪,要有條文的存在,且行為符合該條文 04/18 22:11
aimify: 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在尚未確定你有罪以前,你都是無罪的。 04/18 22:12
chx64: 可以阿 如果你檢舉B版友的話 但是我不會想消費死者檢舉他 04/18 22:15
chx64: 別忘了 只有LODAM一個人說到"李姓技術員" 04/18 22:15
chx64: 我順便很好奇問你ckchi一下 請問你這兩邊檢舉的文章 04/18 22:18
chx64: 你也就推了那麼兩句話 那link1234的各種質疑你為何如此氣憤 04/18 22:18
ckchi: 有些事隨著證據消失已經變成羅生門,所以我也不好多說 04/18 23:27
ckchi: 簡單說我不喜歡link1234為達目的到處亂放話 04/18 23:27
ckchi: 只是更早以前(無檢舉板時期)的檢舉信都刪掉了 04/18 23:28
ckchi: 所以才看這個(當時)最新的會怎麼處理 04/18 23:28
chx64: 所以對你來說不起訴以後做合理質疑都等於亂放話造謠嗎? 04/18 23:31
ckchi: 第一 當時有別人對他的說法提出疑問不回應 之後又重複提 04/18 23:39
ckchi: 第二 他自己引的資料裡也不支持他的說法 04/18 23:39
ckchi: 所以並不是把之後的質疑都當造謠 04/18 23:40
ckchi: 不然當時他的文章那麼多,為什麼其他篇我不管? 04/18 23:41
chx64: 一樣都是合理的質疑阿...不然只能質疑一兩次'? 04/19 00:06
chx64: 第三次算造謠是不是? 04/19 00:07
chx64: 你要的答案證明也是要問檢察官 問政府阿 你想他回答你什麼 04/19 00:07
chx64: 而且你的"第二"敘述 判決說明第三項版主認可耶 你怎不抗議 04/19 00:08
chx64: 另外我哪知道你為什麼其他篇不管? 你要不要管我哪知道 04/19 00:08